浙江自贸试验区干部容错机制运行问题分析与对策建议

来源:中共舟山市委党校学报2020年第1期总第175期   作者:汪善翔


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持续推进,党员干部的总体素质提升,少数公职人员的违纪违法现象得到了有效整治。但我们也发现一些公职人员干事创业的热情在下降,一些干部秉持“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多干多出事、少干少出事”的处世哲学,热衷于当“逍遥官”“太平官”,庸、懒、散现象在一些干部身上有所抬头。为此,中央高度重视,李克强同志在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给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让广大干部愿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党的十九大报告也强调:“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建立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旗帜鲜明为那些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还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对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提出明确要求。舟山市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也在第一时间出台了《舟山市机关工作人员改革创新容错免责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和《关于进一步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奋力推进自由贸易港区海上花园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通过容错免责,激励担当,及时为干部干事创业解决后顾之忧,在实践探索中取得了初步成效,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做法,但也碰到了诸多难题,急需深入研究,不断完善,只有这样才能营造有利自贸区建设的良好环境,为改革创新、攻坚克难的广大干部保驾护航。

一、容错机制实施情况及初步成效 

自2016年实施容错纠错机制以来,为适应自贸区改革创新的需要,激发广大干部积极投身新区建设、提振干事创业的热情,舟山市从确立正确的价值导向、出台系列政策举措、完善容错实施办法等方面提供有效制度供给,推动改革创新容错纠错机制步入新台阶。

(一)旗帜鲜明鼓励改革创新包容失败

容错机制实施以来,舟山市旗帜鲜明地鼓励改革创新,坚决支持敢闯敢冒、敢抓敢管的干部,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坚持以“三个区分开来”为根本遵循,积极推进容错纠错机制实施,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大胆改革创新、放手干事创业。自2016年3月,市委正式印发《舟山市机关工作人员改革创新容错免责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以来,全市各县区都出台了容错免责的相关制度文件,全市自上而下形成了可以参照的容错免责制度文本。一些县区还出台了“容错免责”操作细则、操作规程,如《定海区机关工作人员改革创新容错免责操作细则》,岱山县《关于明确改革创新容错免责启动程序流程》。进一步明确了容错免责实施原则、适用范围、免责情形、免责范围、实施主体、认定权限、认定程序,为全市党员干部容错免责提供了制度依据。一些新区地方党委、职能部门还将容错机制融入“最多跑一次”改革,落实到基层各项重点工作中,旗帜鲜明为改革创新保驾护航。

(二)实施容错免责事项“对单”管理

在实践中,舟山市明确界定8种可以容错的情形,将县区、部门工作中常见的主要问题作为清单主体,设置兜底条款,实施“对单”管理。如嵊泗县设置了四来类问题作为清单主体:在落实重大决策部署、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处置重大突发事件、推动重大改革创新共18种容错免责情形。同时强化政治意识,底线思维,严守道德、纪律、法律底线,明确对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到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生态损害事件、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力等情况,不予容错。一些地方和单位针对容错诉求相对集中的领域,出台专门性容错规定,为干部“松绑减负”。

(三)注重容错、纠错结果一体推进

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干部,各级党委既在评价上一视同仁,更在使用上同等对待,理直气壮地为改革创新、敢闯敢试的干部撑腰鼓劲打气。市委文件明确规定,经组织认定给予容错免责的,干部本人在各类考核中免予扣分和一票否决,在各类考核奖金发放方面不受影响,在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中不作负面评价,在评先评优党风廉政审查中不受影响,免予或减轻作风和效能问责。干部所在单位在相关工作考核中一般不予以扣分。一方面,对于符合容错情形的干部大胆地容、及时地容;另一方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加强过程监督,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误,防止小错酿成大错。

(四)完善正向激励保护创业热情

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热情,去年市委在总结近年来干部工作经验基础上,结合实际又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奋力推进自由贸易港区海上花园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从政治站位、政治生态、考核、容错、能力、关爱等六个方面提出了22条具体激励举措,县区同步跟进出台相关制度,如《定海区干部正向激励实施办法(试行)》,在干部选任中,市委树立重基层、重实绩的工作导向,健全能上能下机制,配套建立与容错机制相衔接的结果运用,在实践中看干部政治站位、政治责任、政治担当,把干部干成了什么,干得怎么样,管得好不好,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干部能上能下的重要依据,最大限度地激发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最大限度地提升党员干部敢闯敢拼、敢于担当的内在动力。让干部切切实实感受到了市委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决心。

舟山市实施容错机制,提供制度供给,直面干部队伍中存在的“不敢为”“怕出错”等难点痛点,有力回应了广大干部的现实关切,在全市上下营造了干部为事业担当、组织为干部担当的良好氛围,取得的初步成效。一是强化了“为担当者担当”的正面导向。广大公职人员重实干、求实效,担当作为氛围浓起来了。在容错纠错机制推进过程中,解干事者之忧、容改革者之失、释担当者之虑,激励干部积极进取、奋勇争先,重实干、凭实绩、看实效逐步成为舟山党员干部的共同价值取向。二是提振了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全市上下不仅重视容错机制的价值导向,更注重发挥容错机制的实质效用。职能部门在执纪问责调查中,坚持实事求是,对一些敢闯敢试、担责有为的干部给予公正评价,实行容错免责、减责。不担当、不敢为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破解。如嵊泗县自2018年以来,先后为县民政局福利院工程、县经信局外岛撬装式加油等12家单位相关事项予以容错免责备案。普陀区某镇干部在交通道路管理中有过激言辞,被告到12345,组织部门调查核实后,认为其出发点是为维护秩序,对其约谈提醒后继续委以重任。三是助推发展的制度红利进一步释放。容错机制的实施,为广大干部“撸起袖子加油干”吃了定心丸,舟山市在“最多跑一次”改革中,创新实施容缺受理、精简优化审批程序等明显提速。多项制度创新成为国内标杆,有力推动重大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投产,波音737完工和交付中心项目在签署协议半年后就正式开工。鱼山石化项目部一名干部由衷地感叹:“原来改革风险由干部个人承担,现在有容错机制来兜底,干起来我们放心多了。”干部积极主动为自贸试验区建设建功立业的劲头更足,容错免责机制成效得到初步显现。

二、容错机制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舟山市机关工作人员改革创新容错免责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明确了容错免责实施原则、使用范围、免责情形、追责程序、免责范围、严明纪律等7个方面内容。县区纪委也纷纷主动对接,结合实际出台相关的“容错免责办法”,使基层容错免责机制有了文本依据。该办法出台三年来,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问题也不少,从调研反馈的情况看其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对容错机制的宣传还不到位、不深入

从调研情况看,虽然市、县区都出台了相关的容错免责机制,但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一线干部,对容错免责相关制度了解还不深入,对如何运用好容错免责,维护自身权益一知半解。正确的舆论导向还不够鲜明,有利于干部容错的社会氛围还不够浓厚。社会成员对干部容错的宽容程度并不高,对容错机制的宣传报道很少见著于报端,实际操作中普遍缺少典型案例。一些干部反映:当前虽然制定了容错免职办法,但鲜有实例,很少收到单位或个人的书面免责申请,也很少看到具体的被容错的案例公开报道。干部普遍对“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要追责”还是比较茫然。容错纠错机制多数还仅仅停留在纸上,有文本而缺少实际操作和运用,还没有形成为实干家鼓劲、为担当者担当的浓厚氛围。如在与定海区干部访谈中,一些区属部门、镇街道领导班子成员都一定程度上还存在“想干事、怕追责”的思想。各类检查、督查动辄排名、约谈,压力很大。感觉容错的激励作用不明显。

(二)容错免责适用情形过于笼统、不精准

容错免责实施办法,总体都比较笼统、同质化倾向明显。《舟山市机关工作人员改革创新容错免责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容错免责办法》)是指导我市实施改革创新容错免责的规范性文件,从顶层设计层面,搭建了容错机制大框架,明确了容错免责8种情形。但这8种情形相对来说比较原则、笼统,不能和基层实际情况一一对应,县区也大同小异,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同样存在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现象。如何合理设定容错基本形态,是容错机制能否有效运行的关键,但实践中,由于设定基本形态宽泛不明确,容易造成无所适从,无法体现容错纠错的差异性和精准性,容错免责精准程度有待提升,调查中普遍反映,如何将容错条款细化成清单是实施中遇到的难题。以《舟山市容错免责实施办法》为例,对容错八种情形表述为: “并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八种情形),可以适用容错免责处理。” 以上规定中并没有对容错纠错的基本形态进行细化规定,只是给出笼统范围,往往导致自由裁量权过大,容错免责操作起来容易出现偏差。如强调的“经过民主决策程序”这一条件,对于紧急情况下的决策行为就过于严苛。容错免责的条件难于和实际情形对应,正因为容错机制实施难度大,导致个人和单位不愿容、问责机关不敢容的现象。

(三)容错机制实施程序还不规范、评估机制还不完善

在容错机制推进中,存在程序不规范现象比较常见。一是还没建立容错免责的专门协调机构。虽然制度文本中明确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但市县区都还没有成立由党委领导,纪检、组织牵头,其它相关部门参与的“容错纠错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还缺少多方参与协同共享平台,组织架构还不完善。二是容错程序设置多数仅为事后机制。缺少事前容错风险评估和事中监管,容错只有当事人及单位提出才可进行容错,难以保证容错的效能,其效果就会打折扣。三是“容错”的评估机制尚未健全。从调查情况看,容错实施主体过于单一,比如《舟山市容错免责办法》中“认定免予追责的程序:机关工作人员符合容错免责情形,可向纪检监察组织提出免责申请,纪检监察组织要按照党纪政纪和有关政策规定,会同相关部门予以核实认定,并将认定结果报同级党委(党组)备案。必要时,纪检监察组织也可主动启动免责程序。”这样的表述过于简单,在实际中很难操作。舟山容错免责实际操作中,评估机制还不规范。如权责清单与负面清单、重大事项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评估制度等都还不够健全或完善。必要时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实行责任评估过程中的群众监督、程序公示等还没有很好落实。

(四)容错免责配套措施还比较滞后

容错免责机制也是一项系统工程,做好这项工作需要方方面面的制度配套,如决策风险控制、行政追责问责、政府权力清单、社会舆论引导、纠错整改、甄别澄清、激励保护、教育约束等容错免责相关制度或机制的完善,才能做到科学容错、精准容错。从调研情况看,无论是市级层面,还是县区层面,在诸如决策风险评估机制、防错纠错机制、申诉辩护机制、澄清保护机制、负面影响消除机制、诬告查处机制、免责谈话机制等配套措施,还没建立或不够完善,还没有形成较完整的防错、容错、纠错链条。比如,对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容错风险如何评估,对受到故意诬告的干部,是否能及时澄清事实,最大限度帮助恢复名誉;对容错免责的干部,是否会在今后提拔任用、评先评优中受到影响等,同时在启动问责程序或者责任调查中,是否同步考虑存在容错情形、是否符合容错条件等,相关制度配套问题还需进一步完善,出台的制度文本还必须与既有党内法规制度有效衔接。 

(五)容错与纠错一体推进还不平衡

容错机制的出台并不仅仅是为了容错,也是为了纠错。容错纠错既要激发干部的干事热情,也要着眼于解决问题,防止其成为渎职者的挡箭牌。从县区调研情况看,出台的容错机制实施方案都比较概括,只有少数县区对纠错内容有足够分量。从为数不多的案例中,部分县区存在重“容错”,轻“纠错”现象,或者侧重于容错,没有将容错和纠错有机统一起来。“容错”并不意味着不改正错误,只有及时纠错改错,才能推进事业发展,促进干部成长,才是真正爱护干部。因此,纠错后的效果、行动、结果也应成为减责的考量因素。纠错完成后,主管机关应进行全面科学的评估与总结,纠错不成功、不到位的必须重新纠错。但这些环节往往被一些地方或单位忽视,各地在实施过程中不同程度存在重容错、轻纠错现象。只有实现容错、纠错一体推进,与问责进行有效衔接,才能够更好地精准容错、合理纠错。

(六)容错清单内容动态管理还不及时

清单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新矛盾新问题也会不断涌现。对清单及时进行动态管理也是做好容错免责工作的重要一环。从调研情况看,基层容错免责的实际案例不多,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基本停留在原有文本基础上,很少有新的变化。从四个县区情况看,对容错纠错机制,很少及时进行动态更新,除个别县区出台新的补充文件外,基本框架都还是2016年的内容。随着自贸试验区实践的推进,必然对公职人员队伍建设提出新要求,这就必然要求容错清单的动态更新,及时增添与新时代相关的内容。总体而言清单动态更新还不够及时,不够到位。对中央大政方针、战略部署,上级重大决策,如何及时体现到容错免责制度中,如何从基层实际出发,据实增删条目要点,设定具体情形细节,在内容上进一步丰富完善,使容错清单更具针对性、实用性,还需进一步完善。例如,应把十九大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的攻坚战相应内容,增加“最多跑一次”改革内容等,及时纳入到清单条目中。

三、容错机制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容错机制是一个系统工程,出现上述问题原因十分复杂,既有长期受传统观念影响,主观上对容错机制认识不深,执行不到位的因素。也有客观上改革进入深水区,各项制度配套还不完善,各方面改革推进难度加大的因素,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一)从外部环境看。当前,虽然大家都很重视容错纠错机制,但实践中容错纠错机制形成的公信力并不强。对干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失败,社会宽容度不高。是否容错,容什么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思想观念和社会环境。推行容错免责,激励干事创业,关键还在于允许试错、宽容错误的社会共识。调研中有干部反映,受传统社会成王败寇、优胜劣汰等心理影响,当前有利容错的社会环境尚未形成,群众对干事创业中正常的失误与偏差缺少宽容度,对容错免责理解上存在诸多误区:有的把容错免责等同于纪律“松绑”,认为目前监督执纪问责越来越严,制度笼子越扎越紧,一些群众把实行容错免责等同于纪律“松绑”、作风“放水”。有的把容错免责等同于纵容错误。一些群众对“错”的内核、边界不清,对“可容”与“不可容”的界限不明,将“错”简单等同于违法违纪行为,认为既然是“错”,就不存在“容”,容错就是包庇、鼓励和纵容错误。有的把容错免责等同于逃避责任,担心容错免责是对极少数干部违法乱纪行为的“法外开恩”;担心一些干部会打着“改革创新”的旗号,将容错免责作为违纪违法行为的“保护伞”“避风港”;担心容错纠错机制导致干部“特殊化”“特权化”。人们的思想认识和价值观念,社会的外部环境还不利于容错机制的顺畅推进。

(二)从操作层面看。容错之错主要发生在法律空挡或政策没有明文规定之处,客观上衡量的度很难把控,操作起来往往主观成分较大,容易发生误判。一是容错免责情形界定难。在实际操作中,责任界定十分复杂,判断某项行为是否免责,与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等密切相关,而目前又很难列举穷尽免责情形清单,容错免责情形与结果运用很难统一。相对宽泛的容错免责条件和情形,存在较大的弹性解释空间,容易形成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风险。二是具体问题把握难。如在容错免责操作中,是否允许公众参与,能否公开相关信息,公开到什么程度,如何避免群众误判;对目前尚不能判定对错的行为,是容错还是搁置,及搁置后对干部提拔重用有何影响,搁置期满后仍然难以判定怎么处理;对具体案例是一事一议还是多事一议等比较难把握。四是容错免责与追责问责关系处理难。在实践操作中,如何实现容错免责与追责问责之间的有机衔接,避免“管松乱作为、管严不作为”现象,确保取得容错纠错激励干事创业与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双重效应,尺度把控具有较大难度。正因为如此,出现单位个人不愿容,认定机构怕容不准现象。

(三)从制度运行成本看。要落实好容错纠错机制,其制度成本相对较高,需要组建相关团队,进行深入调查,分析研判,必要时还要第三方介入,牵涉到大量的人力物力。从机制启动到容错完成,时间长、环节多、任务重,如果举证材料不完备还得搁置,无休无止,很难及时准确做出判断。可见,推进容错免责机制本身就是一项改革,没有先例可循,细化和完善需要依靠大量实践和具体案例的累积,目前实践深入程度不够,具体案例稀缺,可以参照执行的少。容错认定投入多,时间长,对一些有争议问题,全面了解清楚难度大,不确定因素多,费时费力。每一个容错免责事项的背后,都需要付出成本,甚至是大成本,都有出现认定偏差的可能。这也是推进难的重要原因。

(四)从干部心理层面看。被容错单位干部都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担忧顾忌。一方面希望通过容错免责,澄清事实,“松绑减负”,能轻装上阵;另一方面并不希望大张旗鼓的给予容错,少数干部对建立此项制度心存疑虑,担心在容错纠错机制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很多因素都有可能影响评判主体的认定,即使作出免责认定,也可能成为政治前程的污点。一些干部不愿开诚布公的愿意容错免责,而更希望在小范围内,内部消化,毕竟容错不是什么光彩的事,担心传出去反而名声不好。即便不追责,在人们潜意识中还会认为能力不强等的偏差。一旦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对以后的仕途会带来哪些影响还不可知,弄不好反而毁了自己的前程。除非是逼不得已,对一些相对轻微的可容之错,更愿意在小范围内受到处理,申报上去,反而对自己的负面影响更大。

四、自贸区完善容错机制的对策建议

任何制度建立后都需要不断的完善与发展,容错纠错机制也不例外,要让容错机制落地见效,必须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从本地实际出发,善于总结经验,始终坚持问题导向,注重综合施策,大力营造舆论氛围,切实把控容错底线、严格规范容错程序,健全风险监管体系,要科学“界错”、提前“防错”、大胆“容错”、及时“纠错”,完善监督体系,形成权力可查询,可追溯机制,大力营造勇于改革、敢于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为担当者担当、为干事者撑腰,为自贸区改革创新者保驾护航。

(一)加大宣传力度,增进社会认同,营造有利容错的舆论环境

容错纠错机制的有效落实关键在于营造良好的容错纠错氛围和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在于正确的社会舆论导向和全社会的参与监督下社会认同。一是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敢于为担当者担当,对负责者负责。大力营造有利干部容错、激励干部担当的氛围,就目前而言,要统筹运用各种媒体资源,多渠道立体式大力宣传“三个区分开来”、支持保护干部担当作为的政策措施,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工作失误与明知故犯、无意过失与违纪违法、探索实践与有规不依的界限,鼓励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败,为广大干部营造一个宽松、宽容、和谐的干事创业环境和良好的政治生态。二是加大对容错案例的宣传力度。在当前容错机制还不完备的情况下,发挥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非常重要,要充分挖掘容错纠错机制典型案例,编发一批正向效果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容错案例,加强对典型案例广泛宣传,以案释规、以案说法,充分发挥案例的导向作用,增强干部干事创业的信心与底气。三是加快完善改革正向激励实施办法。在完善容错纠错机制的同时,要健全和完善改革正向激励办法,形成正面激励和容错纠错双管齐下的制度合力,让干部干事创业的劲头更足、氛围更浓。四是积极引导群众参与监督。对于重大项目、重点工作应让群众积极参与决策与监督。通过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召开听证会、招聘民意顾问等形式让群众共同参与。通过发布政务信息、政务公开等方式进行公开通报,让群众了解和掌握重大项目、重点工作推进,“最多跑一次”工作落实情况,了解和掌握干部作用发挥情况,从而包容工作推进中的失误。

(二)注重实践探索,借鉴先进经验,提高容错纠错科学化水平

针对当前容错机制还不成熟、不完善的现状,一是要加强理论研究,加大科研投入,鼓励党校、党政机关、高校、政策理论研究机构,通过项目立项、课题研究、决策咨询等方式,加大对容错纠错机制理论体系研究,形成可操作,可持续、有实效的容错机制,为实践推进提供指导;二是要善于总结提炼本地容错实践中的好做法、好经验,深入基层一线,深入实践研究,充分借助和发挥基层的智慧和力量,充分挖掘编写本地典型案例,发挥好引领示范作用,不断进行总结提炼经验,补短板、强弱项,不断完善容错纠错的相关体制机制。三是要积极向先进发达地区学习,要组织容错纠错机构或相关团队到先发地区进行考察学习取经,尤其是要学习各地自贸试验区容错机制的实践经验,经典做法,及时把他们的先进理念、好经验好做法,吸纳进来或进行创造性转化,使容错理念跟上时代步伐,容错实践走在时代前列。

(三)厘清容错边界、推行清单制度,确保容错纠错精准、精细

科学有效的容错纠错机制,重点在于厘清边界、细化标准、设定底线,关键在于规范程序、提高效能。一是科学厘清边界。把握政策标准,法律底线,明确政策界限,从本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事制宜,明确容错免责的范围、内容、标准、底线,明确哪些错误必须追责、问责,从而为干部干事创业、担当作为提供行为准则和心理预期。使容错纠错机制既严格遵守法律政策规定,也符合本地区、本部门、本领域的实际要求。如对总书记的“三个区分”可以进一步细化,从主观动机、问题性质、决策过程、工作依据、行为效果和纠错情形等角度判断是否属于探索性失误,是否属于“可容之错”。对于态度消极,故意拖延、慢作为、不作为的干部,必须追究延误时机的责任。二是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清单制度。相比于政策界限而言,清单管理更加具体明确。对市内容易发生容错风险的重大项目建设、审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以及“最多跑一次”改革等重点改革领域出台容错专项办法,形成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进一步细化容错情形及边界、底线,使容错免责更具可操作性,进一步提高容错免责的精准、精细化水平。

(四)优化程序设计、严格程序执行,推进容错机制规范化

必须优化容错免责程序,提高容错精准度、免责认定公信力,经得起历史的考验和推敲。一是完善容错推进工作机制。要建立容错免责认定协调小组,明确牵头单位,组成人员,权责清单,隶属关系,发挥好常态化的组织功能。二 是实行事前容错申报、事中监管。建立更加简易、便于操作的容错报备和免责申请制度,在工作实施前评估该项工作可能存在的问责风险,对符合容错免责条件的,可事先向相关问责机关提出容错报备申请,依据提出申请—报备反馈—整理归档3个步骤实施;加强事中容错监管,增加干部、群众在容错程序启动实施等过程环节的参与,提高容错的科学性、合理性。三是规范事后容错免责程序。明确基本环节,对符合免责条件的,可及时提出免责书面申请,按申请—受理—核实—认定—反馈(复议)—报备6个步骤实施。实行定期沟通会商机制,对可能符合容错情形的案例进行综合分析,共同商定。对重大、复杂的容错报备和免责申请,可提交协调小组进行会商审定,认定主体要依规同相关部门合作,开展全面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对情况复杂或争议较大的,可采取听证会、座谈会、专业第三方调查等形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实现容错纠错与执纪问责相互协调、相互制衡,对一时难以澄清事项要搁置,暂缓定论,并进行再次核查。确认无误方可进行公示,要注意收集人民群众、社会各界对公示信息的反映情况。无异议再进行报备,实行台帐纪实,申请资料、调查材料、公示内容等都应归类存档。通过程序规范,确保容错免责的科学性。

(五)健全配套制度,形成制度链条,构建协同高效的制度网络

容错纠错是一项探索性工作,要确保制度有效发力、落地生根,必须有配套制度加以保障。必须建立健全干部使用提拔、表彰奖励、容错免责、问责追责等配套体系。一是要健全考核奖惩机制。强化干部日常监督考核,建立健全网络举报平台,要正确把握是非界限、政策红线、法纪底线,抓早抓小,精准施治,从源头上防范“为官不为”行为,准确评判干部实绩实效。对改革创新者不仅要容错,解除其后顾之忧,对真抓实干成效显著的干部,要大张旗鼓要给予物质和精神的奖励,进行广泛深入宣传,发挥好典型示范作用。二是建立申诉辩护制度。允许责任人和当事人申辩申诉,让“犯错者”有辩解机会,科学认证和判定责任,综合考量是否应当容错,切实保证合法权利。三是完善澄清保护制度。要进一步完善澄清保护机制,对查无实据或轻微违纪免于追究纪律责任的,要通过适当方式,及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帮助干部放下思想包袱,消除负面影响。要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对散布谣言、造谣中伤,造成恶劣影响的,严肃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四是建立纠错备忘机制。鼓励引导“试错”容错干部,主动纠错,吸取教训,避免“重复试错”;对问责、免责案例“一案一档”,为精准问责、容错免责提供借鉴。五是建立容错免责谈话机制。对干部作出免责决定后,及时进行组织谈话,对其失误行为进行提醒,肯定其敢闯敢试精神,消除其“后顾之忧”,促其轻装上阵。通过系列相互联系、相互贯通的配套制度,形成协调互动的制度链条,提高容错机制的效能。

(六)加强风险防范、完善评估机制,确保容错与纠错一体推进

容错机制不代表鼓励“出错”,而应是在审慎防错基础上的容错,是在吸取经验教训基础上的积极主动地“防错纠错”。容错和纠错是一个有机整体,二者一体推进,才能将危害减到最小程度,形成有错必改的推进机制。一是要加强事前风险评估,依法科学决策,做到事前防错。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凡“三重一大”事项定案,都要调研论证、集体研究、民主决断;必要时还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议事和决策程序,并由市委容错协调小组对是否符合免责情形进行前置把关,力求将问责风险降至最低。二是完善事中风险管控。探索建立全程监督制度,重在加强事中控制,发现问题,及时反馈修正,减少失误。三是强化事后评估纠错机制。对事后容错事项,一方面,要主动沟通交流。对“试错”干部,及时开展谈心谈话,了解个人思想情况,化解心理顾虑。另一方面,要明确改进方向。督促干部分析问题、找准原因、及时补救,并把纠错主观程度作为容错的重要依据,防止小错酿成大错,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总之,健全自贸试验区容错纠错机制,发挥容错机制的效能,是自贸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是广大干部群众的热切呼唤,是为改革创新者撑起的“保护伞”,必将进一步调动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必将大大推进自贸试验区高质量建设,高水平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