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贷款担保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周伟海 陈先仕



《担保法》和《贷款通则》于1995年、1996年相继颁布实施,为银行机构加强信贷管理、保障贷款安全提供了法律依据。近年来,银行机构贷款风险防范意识进一步加强,贷款内控管理制度不断完善,担保贷款已成为银行机构信贷资产最主要方式,在贷款构成中占有较高比重。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部分银行机构没有严格按照信贷规范化操作程序,办理保证、抵押、质押等贷款担保有关手续,落实贷款“三查”制度,导致担保贷款风险问题依然突出,形成事实的或潜在的不良贷款,严重影响了银行机构“抓降化险”工作进程。

一、当前贷款担保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保证人资格、能力审查不严,还贷保证流于形式。一是忽视对保证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未按《担保法》有关规定,把不能作为保证人的如乡镇资产经营公司办公室、村民委员会等行政职能部门或未经授权的企业分支机构充当保证人。由于保证人主体资格不合格,形成无效保证。二是忽视对保证人是否具有代为清偿能力,即保证人是否具有经济实力的审查,由于保证人没有经济保证能力,从而形成担而不保。三是企业间互相保证和连环保证,由于贷款风险并没有因此而减少,最后造成谁也不保,使担保流于形式。四是第三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保证人,在办理贷款保证手续时未签具《董事会同意保证意见书》,或在签具过程中未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签名达到法定董事人数形成董事会决议,从而使保证无效。五是签订的《借款展期还款协议》,由于对相关法律知识掌握不足,操作不当,错把展期保证期限约定与展期贷款期限一致,使贷款在展期到期日自动解除了保证方的保证法律责任,造成向保证方追索无效,从而造成贷款损失。

(二)机械类动产抵押估价失真,资产抵偿相对不足。机构类动产低押贷款存在“两高一小”,即指抵押物评估价值高,贷款抵押率确定高,抵押物实际抵偿价值小,从而使贷款存在潜在风险。一是机械类动产作为贷款抵押物时,部分借款人不能提供购买时原始价值发票,作为动产抵押物价值依据,而银行机构没有较专业或懂行的评估人员,一般由抵押人委托注册的评估部门进行评估。由于评估部门按照评估价值的金额大小收取评估费用,造成人为地对抵押物的高估,评估价值远远脱离市场价值。二是在确定贷款抵押率时,未按信贷管理工作的要求,对抵押物进行选择性设定,并区别专用设备与通用设备,甚至把模具也一并作为抵押物,抵押率确定在评估价值的70%以上,且年复一年长期周转连续抵押,未随着折旧做到逐年压缩,造成抵押贷款潜在风险。三是未对机械类的动产抵押贷款采取补救性或后备性保证措施。一些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经营风险导致企业关停后,企业承担的只是有限责任,银行机构只能通过法律程序处理机械类动产抵押物还贷,由于在机械类动产抵押贷款操作中存在“两高一小”现象,造成对动产拍卖或处理中抵偿价值小,贷款实际损失较大。

(三)交通类动产抵押物保险脱保,资产缩水。一是抵押物保险脱保,形成贷款风险。对交通类动产抵押贷款,一般都要求对抵押物办理强制保险手续,并约定银行机构为第一受益人。由于一些银行机构没有对交通类动产抵押物的保险给予持续关注,保险到期前未及时督促抵押人办理续保手续,有时出现脱保现象,增加了信贷潜在风险。二是交通类动产价值受国家产业政策影响较大,且其折旧年限短、速度快,由于未采取逐年压缩的信贷策略,产生抵押贷款额度未随抵押物价值的减少而降低,造成贷款风险。三是少数抵押人在外地市场非法出售抵押物逃债,使银行机构贷款失去抵押物,加大了贷款风险。

(四)不动产抵押操作不当,调查失实。一是对划拨土地使用权作贷款抵押物的,未按有关法律规定扣除40%的土地出让金后计算抵押物的价值,增加贷款风险。二是对房产抵押贷款其房产的共有人情况调查失实,出现办理贷款时无共有人,而在依法处理房产时共有人“复活”现象,使抵押贷款埋下风险隐患。三是仅凭借款人带来的第三人房产证书和私章,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手续,在贷款依法诉讼时,由于抵押人否认抵押事宜,法院判决抵押无效而造成贷款损失。四是农村房产抵偿处理难,由于农村情况的特殊性和受“有钱不买疙瘩产”的思想影响,银行机构依法抵偿的农村房产处理难度较大,造成贷款风险。

(五)权利质押时手续欠缺,审查不严。一是在办理第三人质押存贷款手续时,仅凭借款人带来的第三人私章和存单办理,没有对质押人加以核实并当场签字,在贷款不能按期归还处理质押存单时,质押人否认存单质押事宜,使质押贷款合同丧失法律保障。二是对质押的存单,未向签发行社办理质物核押登记止付手续,结果被提前挂失支取,使质押存单成为废纸,造成质押贷款风险。

二、提高贷款担保有效性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担保手续,减少存量贷款风险。首先要摸清家底。银行机构要组织力量对存量担保贷款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根据借款人行业、贷款方式、贷款手续情况,对存量贷款的风险程序进行如实认定,以真实地反映现有信贷资产的风险状况,为制定切实可行的存量风险贷款化解措施打下基础。其次要积极采取措施,加以完善和补办。根据认定的贷款风险,按照先易后难,制定化解落实计划逐步进行完善。对担保操作手续不规范的贷款,要限期做好补办工作;对保证人主体资格不合法、无经济保证实力的存量贷款,要采取积极的措施,收回或置换成有效资产抵押方式;对动产抵押率偏高、低押物不足值的贷款,要采取压缩或逐步增加其它担保的方式,进行有效落实和化解。对存量动产风险贷款的化解,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度提高城区商品房和质押贷款的抵(质)押率,以减少动产抵押贷款额度。再次要落实存量风险贷款责任,加大考核力度。对存量风险贷款,要逐户逐笔把化解责任落实到人,要加大对基层银行机构、信贷责任人的存量风险贷款化解进度和质量的检查考核,实行任务完成的好坏与个人收入直接挂钩的激励机制,从而充分调动信贷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将存量贷款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二)规范贷款操作,堵住新增贷款风险。首先要完善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行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修订和完善担保贷款管理制度,从而堵塞担保贷款管理中出现的漏洞,进一步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在制度上确保贷款资产安全。其次要严格执行担保贷款管理制度,规范日常贷款业务操作。银行机构要加强对担保贷款的合法性、抵押物价值的足值性、质押物的真实性和担保手续的有效性的审查,从而使发生的每笔贷款业务合法合规。对保证贷款要严格审查保证人有无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董事会同意保证意见书》的签订,要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签名达到法定董事人数,确保保证人签章的真实性;对机械类动产抵押贷款要根据动产净值并结合市场现值,区别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对抵押物进行选择性抵押,通用设备抵押率控制在50%以下,专用设备抵押控制在30%以下;对交通类动产抵押贷款要及时督促抵押人办理保险续保手续,约定银行机构为第一受益人,并要结合抵押物的折旧情况和报废年限采取逐年压缩;对房产抵押贷款要严格审查房屋产权归属和共有人情况;对质押贷款要办妥质押物核押手续,确保质押人签章真实并确认质押事宜。

(三)实施积极防范,规避贷款风险。在信贷管理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发生风险导致企业关停倒闭后,由于承担的只是有限责任,银行机构无法追索企业法定代表人贷款责任,经常出现“企业亏损,法人致富,贷款损失”等情况。有效规避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潜在风险,减少贷款风险损失,应该采取积极的防范措施:一是实行双重担保制度。对有限责任公司发放的全部贷款或部分风险贷款,在办理有效抵押保证手续的基础上,另行再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个人对贷款进行全额保证或部分保证,从而变有限责任为无限责任。二是置换借款人主体。对有限责任公司发放贷款,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股东为借款人主体,即把公司贷款置换为自然人贷款,通过置换借款人主体,从而变有限责任为无限责任,延伸贷款追索。三是落实私房抵押。对有限责任公司发放贷款,首先要落实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股东的私房作为贷款抵押,然后再考虑其它贷款方式,从而增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股东的经营责任,有效减少银行机构债权的损失。

(四)加强培训教育,提高信贷管理水平。银行机构信贷工作做得好坏,关键取决于信贷员的工作责任和各方面素质,这是降低和防范担保贷款风险的最有效的途径。一方面,银行机构要提高信贷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加强信贷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以及风险意识教育,使信贷员真正有危机感、责任感、使命感,提高信贷员执行规章制度的自觉性。另一方面,银行机构要加强信贷员的业务培训和辅导,重点是让信贷员熟悉《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熟练掌握贷款规范化操作程序,并运用到贷款管理的实践中去,从而提高信贷管理工作水平。再一方面,对信贷员岗位实行竞聘制度。在坚持持证上岗,定期考核等管理的基础上,实行竞聘上岗,从而迫使信贷员勤动脑筋,多想办法,竭尽所能把工作做好,努力降低贷款风险。营造一种外有压力,内有动力,充满生机活力的信贷员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