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体系的理论思考

作者:陈康年


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继续保持全国、全省前列,这是市委作出“平安舟山”建设的目标之一。构建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体系,是确保社会治安稳定的制度保证。本人拟围绕构建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体系的总体思路,从超前性、对应性及复合性三个支点,谈谈自己对“平安舟山”建设中构建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体系的看法。
    
    一、超前性是构建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体系的前提
    
    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体系要达到“先其未然”的目的,必须将防范工作做到前面。根据学者们的研究,发展中国家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犯罪状况往往呈现出大体相同的态势,如:过分强调自我价值的实现而不惜采取极端手段;科学技术的进步伴随着犯罪手段的智能化;利益驱劝导致经济犯罪急剧上涨等等。我们了解这些发展趋势,分析造成这种状况的社会、经济、文明和心理因素,并在大力发展市场经济的同时有目的地采取同步预防措施,就可以大大减少犯罪的发生。
    
    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的总体思路必须具有超前性,即要在事先对一定区域未来时间内犯罪的种类、数量及走势有明确的认识,并有针对性地提前采取措施。只有全面了解和充分认识未来犯罪的结构、动态和基本状况,采取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对策才能有的放矢,收到实效。要实现构建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体系的超前性要求,必须将犯罪预测纳入构建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的体系,并作为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体系构建的基础和前提。犯罪预测是在调查、统计、对比、分析的基础上,对一定地区或领域未来时间内犯罪的种类,数量及走势所作的推断。我们惟有揭示犯罪的发展变化规律,准确预测未来犯罪发展变化态势,才能采取必要、合适、有效的措施,使预防工作收到预期的效果。要真正做到这一点,必须选择好犯罪预测的切入点。切入点把握不好,只能造成人力、精力和财力的空耗,不会对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提供指导。因此,在着手预测工作之前,必须首先明确拟定的预防范围和层次,从而合理选择预测的空间范围、时间范围及预测的主要内容。一般说来,从预防和减少犯罪的总体目标出发,就要善于抓倾向性、迫切性和全局性的问题,有目的地忽略较为次要的方面,真正将犯罪预测与构建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体系有机结合在一起。
    
    我建议,为保证犯罪调查和统计具有综合性、全面性和权威性,进而保证超前性,在市层次上指定政法委(综治办)专门设独立的犯罪研究和统计部门,以改变目前司法机关等部门对此存在的局限性。
    
    二、对应性是构建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体系的出发点
    
    根据犯罪学的基本理论,犯罪原因体系可以划分为三大块,即犯罪产生的一般社会原因,犯罪产生的个人因素以及特定类刑犯罪产生的具体原因。强调对应性,就是要求构建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体系应该适应犯罪原因体系,同时在不同的层次上做好犯罪预防工作。
    首先,针对犯罪产生的一般社会原因,应采取总体预防措施。这是为限制和消除产生各类犯罪和引起个体违法犯罪心理的一般社会原因而采取的预防活动。从舟山目前的情况来看,构建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体系在总体预防方面争取做到:一是建立社会的控制机制,减少犯罪的机会。一要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建立和健全与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相吻合的法律制度,营造公平竞争、公平合理的市场经济环境和相应的法律秩序,建立和健全社会控制方面的法律制度,增强政府的控制能力;二要强化各种社会监督机制,通过行政监督、经济监督等形式,有效遏制犯罪发生,改善经营管理,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三要建立有效的管理、控制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化解社会矛盾和冲突,减少犯罪发生的条件和机会。二是强化刑法效能,遏制住侥幸心理的萌生。强化刑法效能,一要树立起严格的崇法、尚法观念,排除一切干扰,彻底改变执法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确保案件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二要建立起严格、有效的执法机制,注意司法解释权的运用与协调,改革目前执法过程中的某些习惯性的错误做法,切实将国家的法律贯彻落实到实际生活之中;三要建立健全有关调控措施,铲除利益驱动产生的土壤和条件,有力地遏制利益驱动因素的负面影响;四要净化执法环境,通过加强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其约束和控制自己行为的抵御能力以及通过减少和消除说情风的源头,营造公正守法光荣,枉法违法者有罪的社会氛围。
    
    其次,针对犯罪产生的个体因素,应采取特殊预防措施。犯罪行为是由人实施的,各种消极的社会现象只有具体作用于个人,才能最终对犯罪产生影响和发挥作用。所以,针对犯罪产生的个体原因寻求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对策,也是构建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体系中不可忽视的一个组成部分。
    
    首先要加强对人们的心理的引导,使之能健康地发展。心理引导主要以社会一般人为预防对象,目的是增强个体的社会适应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从而通过人的内在完善,使之在面对严重打击、刺激、挫折、诱惑等特定的情境下能做出符合社会法律和道德规范的行为选择。心理引导的重点应放在帮助人们学会转换心理矛盾和感情纠葛,排除烦恼和心理障碍,帮助人们学会理解和宽容,在竞争激烈的现实环境之中,以平和的心态面对机遇和挑战,用关爱、理解和宽容之心处理人际关系,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生活。要减少个体因素对犯罪的影响,还必须对心理缺陷者进行治疗,对病态的人格特征予以矫正。个体矫治以具有不良心理或病态人格的特定个人为预防对象,目的是治疗、矫正个体的不良习惯、不良心理和不适应社会的个性特征。每个人在丧偶、失恋、生活困难、不公正待遇、工作不稳定、人际关系紧张等不愉快的人和事时,都会感到压抑和情绪不安。此时,如能有真正的倾诉对象、适宜的发泄场所,无疑能使体内积聚的烦躁、不满、压力等等容易使心理失去平衡的因素及时得到化解,而不致形成一种具有危险倾向的力量。所以,从情感宣泄的要求出发,采取一定的方法和措施也应作为特殊预防的一部分。从情感宣泄的角度进行预防,可以考虑在居委会、村民小组等基层组织成立自发的群众组织,主动了解和发现矛盾与问题,耐心听取心声,平息其心理创伤。
    
    再次,针对特定类型犯罪产生的具体原因,应采取分类预防措施。由于各种影响犯罪的因素在作用点、作用面上的差异,它们总是更经常地与特定的犯罪联系在一起。因此,在构建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体系中还必须有针对性的对特定类型犯罪产生的具体原因而采取的、旨在消除犯罪产生的直接原因和条件的具体措施。分类预防是相对于全局性的整体预防而言的,是从客观需要出发,针对犯罪实施的主体、犯罪实施的手段及犯罪实施的场合与领域的特殊性而采取的预防措施和预防活动。犯罪的分类预防尽管只着眼于局部,但由于选取的角度和服务的要求不同,并涉及到许多方面,因而集中起来具有综合预防之效。总之,犯罪的分类预防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更强的针对性,它可以适应实践中预防和减少犯罪的要求而随时变换预防的重心。由于分类预防是针对犯罪产生的直接原因和条件采取的预防措施,往往更容易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因此,应将其作为构建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体系的重要方面。
    
    三、复合性是构建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体系的目标
    
    社会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犯罪则发生在复杂的社会中,与社会的方方面面相联系。所以,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单靠一个机关、一个部门是不能根本解决问题的,需要各部门齐抓共管,通力合作。即构建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体系的途径应具有复合性,同时从保护、指导、治理和减少被害机会等不同侧面进行。
    
    首先,要发动社会上一切有能力预防和控制犯罪的力量,在全社会范围内消除和减弱引起犯罪的因素,如不断提高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减少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利用舆论传播工具进行广泛、持久的道德教育,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和守法意识等等。其次,要及时发现容易引起犯罪的因素和个体心理向不良方向转化的苗头,妥善解决有关问题,去除犯罪隐患。这种预防主要以处于违法犯罪边缘的人及归正人员为对象,进行有针对性的矫正和治疗。再次,要善于发现和解决现实生活中容易引起犯罪的因素,着眼于减少和消除犯罪产生条件,通过堵塞漏洞,减少犯罪机会,增加犯罪风险,提高犯罪成本等做法,通过监督、检查、调查等方式加以限制和改善,如通过定期检查、随时抽查财务、税收、执法情况,强化监督机制;通过加强户籍、人口管理,通过加固门窗、安装防盗、报警装置,强化治安手段等等。最后,还要从加强公众的防范意识适应入手,教育人们克服麻痹思想和防恐心理,强调主动发现并自觉消除自身存在的各种容易致害因素,避免自己成为犯罪的被害人。
    
    综上所述,超前性是构建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体系的内在要求,其基本意义在于决定构建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体系的价值取向;对应性是构建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体系的切入点和突破口,其在纵向上与犯罪产生的原因相对应,从而形成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的不同层次,有的放矢地消除各种犯罪产生的原因;复合性则是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体系目标实现的保证,其在横向上确保各参与构建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体系的主体、各类预防和减少犯罪措施和途径有机纳入一个整体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