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几点思考

作者:胥宏锋


十六届五中全会讨论通过的十一五发展规划建议中,明确提出要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为下一个五年党和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到2020年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有效转移成为首先要破解的难题。我国目前的城镇化率为42%,若城镇化率年均增加一个百分点,到2020年城镇化率将达到57%,城镇人口将达到8.28亿,这就意味着从现在到2020年,将有2.5亿农村人口向城镇人口转化。其数量之大,在世界上前所未有。把农村剩余劳动力转化成现实生产力是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下面就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工作作几点分析:
    
    一、工业化带动城镇化是劳动力转移的根本出路。
    
    国际经验表明,工业化与城镇化的同步发展,对于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是至关重要的。城市本身的集聚效益就有利于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我国90年代以来规模急剧扩大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跨地区流动现象,从另一个角度表明,主要依靠“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的农村就地吸纳模式,已无法解决数以亿计的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出路问题。加快城镇化进程将成为今后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问题的根本出路。而实施这样一个新的战略,关键是解决好以下两个问题。
    
    (1)引导乡镇企业发展与小城镇建设相结合。
    
    小城镇建设若遍地开花,规模过小,则形不成相应的城市功能,不利于提高投资效益,也不利于保护土地和环境资源。小城镇建设不能只考虑解决眼前问题,一定要考虑长远的需要,否则将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应在统一规划下,以现有的县城为骨干,同时选择部分条件好的建制镇重点加以发展。搞好镇村布局规划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南通是江苏省首家通过镇村布局规划的地级市,据了解,全面实施规划后,可净节约耕地70多万亩。为了促进小城镇的发展,应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乡镇企业连片集中发展,建立大批乡镇工业小区,引导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聚。
    
    (2)要形成合理的城镇规模结构。
    
    我国城镇化所存在的问题,不仅表现在城镇化水平的滞后,还表现在城镇的层级结构不够合理。我国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和小城市数量的构成是1:1,1:5,0:10.7。特大城市与大城市数量相近,中等城市与小城市相差一倍,而大城市与中等城市却相差4倍,小城市与建制镇的比例为1:44,与一般集镇的比例是1:109。城镇化不仅是农村人口不断向城市积聚的过程,也是城镇层级结构不断完善的过程,在现阶段,我国大中城市及小城镇之间在就业机会、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等方面仍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城市的积聚效益仍然是很明显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一方面要积极发展小城镇,使其中一部分升级为小城市。另一方面,还要进一步发展大中城市,我国中等城市向大城市跃升的空间还相当大。
    
    二、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的项目农业。
    
    走农业产业化道路,关键是政府要下决心,挖掘自身优势,培育自身特点,找准产业目标,收集市场,主动走出去,努力把企业请进来。构建产业加项目加农户的现代农业发展道路。很多地方已经找到了出路,依靠龙头企业带动,打造农副产品加工产业链,悉心挖掘农副产品的工业化增值空间,让农民增产增收。以农业产业化为依托,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重点是农产品加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发达国家的食品加工企业,80%以上建在农村,建在原料产地,那里有四通八达的高速公路,有速冻车,有真空包装,有塑料包装,农村的鲜活食品当天就可以进入城里的超市,摆上市民的餐桌。正是这些建在原料产地、高速公路两旁、小城镇附近的食品加工企业使用了大批农村劳动力。相比之下,我们好多大型食品加工企业还都建在大中城市,远离农村、远离农民、远离基地,在市场竞争中明显缺乏竞争力,很值得反思。农业产业化可以通过农产品的加工、购销、延长农业的产业链,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如果我们把粗放农业转变为半粗放农业或者是精品农业,我们就可以消化许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因此,我国农业产业化的道路要坚定不移地走下去。目前,要支持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尽可能为他们提供扶持政策,引导他们发展地方资源优势,选准主导产业和骨干产品。同时,要精心构筑产业化服务体系,抓好专业性市场的培育和建设。
    
    三、要认真促进农村第三产业发展。
    
    我国农村内部的三产还很薄弱,而三产是最能消化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地方,美国第三产业中就业人员占就业总数的比重,1935年为43.3%,1950年为51.2%,1960年为56.6%,1970年为67%,1980年达到69%,到现在已达到了80%以上。我国不仅要抓农村传统三产的发展,如农村的商业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还要注重农村的科技服务、信息咨询、金融保险、旅游服务等新型产业的发展。配合农村小城镇建设,让农村三产成为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一个重要渠道。
    
    四、统筹就业,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扩大就业渠道。
    
    根据一项研究表明,农民工获得就业信息的来源如下:
    来自亲戚、朋友的   占76.1%
    来自招工队的   占9.7 %
    来自广播电视的  占2.8%
    来自招工广告的  占2.1%
    
    从以上对农民工获得就业信息的来源分析看出,占76.1%的人获得就业信息是通过亲戚、朋友,也就是社会学上说的“初级社会关系”,这是劳动力市场发展比较初级的阶段。比较高级的阶段应该是建立起了多层次、多渠道的全国就业信息网络、普遍建立了广告招聘制度,因此,应建立劳动力供求信息网络系统,形成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使劳动力供求信息通畅,实现农业剩余劳动力流动的组织化。
    
    五、落实农民培训的政策措施
    
    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任务,坚持政府扶持、部门协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整合资源、创新机制,按需施教、注重实效的原则,以转移就业前的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农业技术培训为重点,综合运用财政扶持政策和竞争、激励手段,充分调动农民个人、用人单位、教育培训机构和主管部门的积极性,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农民培训工作,逐步形成政府统筹、行业组织、多方参与、全体推进的工作格局,坚持就地转移培训与输出转移培训并重,职前培训与职后培训并举的总体工作思路,做到培训资金到位,培训对象到位,培训效果到位。通过扩大农民培训的规模,逐步建立起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健全“先培训、后就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制度,提高农民培训质量和培训后的就业率。
    
    六、消除体制性障碍,切实保护农民工权利。
    
    据第五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无论社会地位、经济地位,还是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进城务工人员都排在2 5种职业群体的最后一位。在城乡分割的二元管理体制下,农民是以一种不平等身份进入城市的,需要承受的心理压力远远超出人们的想象。农民工的身份不确定。从户籍管理看他们是农民,从职业特征看是工人。这给一些人、一些部门界定农民工应得权益以极大的随意性,结果造成他们什么权益也得不到保障。进城务工得不到现行法律的充分保护。劳动法并没有考虑到大量农民进城务工的情况,因而其规定的劳动者应当享有的许多平等权利,无法惠及农民工这一特殊劳动群体。政府部门针对农民工的管理和服务存在着缺位现象。目前,绝大多数流动人员没有在政府有关部门登记,他们的健康状况、劳动保障状况、基本权益是否受到保护等等,成为管理的盲区。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给进城务工农民以真正的国民待遇;尽快修改劳动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加强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维护和保障;成立专门的农民工管理机构,依法规范对农民工的管理行为。 政府应把农民工对社会保障、义务教育和住房、医疗等需求纳入城市公共服务的范畴,积极探索适用于他们的社会保障制度,并向他们提供相关的社会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