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延权力”:亟须引起重视的权力腐败的新动向

作者:潘其胜


随着近年来我国反腐败力度的逐步加大,领导干部权力腐败的空间越来越小。为了逃避惩罚,权力腐败出现了新的变异。“递延权力”就是新近出现的一种的新的权力异化的形式。“递延权力”狭义上是指与掌握权力的领导干部密切关系的人,比如,配偶、子女、秘书、司机以及朋友等,凭借领导干部的权力、地位、影响而获得的某种权力。广义而言,是指领导干部合法的权力在空间、时间上的转移,使某些人在不应该拥有权力的时间、地方、领域拥有某种权力。相对于领导干部手中的通过合法途径而获得的权力,“递延权力”是一种附属权力,是基于合法权力而衍生出来的一种附属权力,就其本质而言,是领导干部手中的合法权力的异化,是权力滥用的一种表现。这种通过权力的留转,而实现权力滥用的形式,已经成为腐败的新动向。近年来屡屡发生的“家庭式腐败”、“家族式腐败”、“贪内助”、“衙内”现象等都与此密切相关。因此“递延权力”亟须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遏制。
    
    一、“递延权力”的表现
    
    “权力递延”的表现形式可谓千姿百态,五花八门。一般而言,主要有五种形式。
    
    一是“封妻荫子”型。某些领导干部凭借自己掌握的公共权力之便,通过合法或非法的手段,为自己的亲属谋取某种政治利益,使原本不掌握权力的妻子、子女等间接拥有权力或者相当于权力的某种影响力。古语所说的:“一人得道,鸡犬升天”就是这个道理。“安徽第一权力家族”就是“封妻荫子”典型案例。王昭耀从1993年当上副省长,到2005年东窗事发,在长达十多年的时间里,一直在自在地“经营”他的“权力家族”:大舅子杨枫从一个普通教师,当上宣城市副市长、市委副书记;二舅子从汽车司机升任灵壁县委常委、组织部长,直至宿州市委组织部副部长;曲艺团演员的妻子和普通公务员的儿子,也先后做上了省直机关的处级官员。
    
    二是“发挥余热”型。某些领导干部利用在位时间积累下来的“活动能量”,辞职或退休以后,依然发挥其在位时间的权力“余热”,这是权力在时间上的“递延”。另一种情况是权力在空间上的递延。即在不该拥有权力的领域、地方拥有某种权力。例如,最近上海一批涉地官员被查,市土地学会会长殷国元、房地产行业协会会长陈士杰,曾经是市政府主管房地产部门的高官,退休后又担任与房地产相关的行业协会或学会负责人,在许多房地产项目中扮演土地中介角色。还有因状告《中国青年报》记者而引起广泛关注的原辽宁省阜新市委书记王亚枕,利用曾经担任过市委书记的“余威”,将不愿与其合作的私营老板送进看守所。
    
    三是“人身依附”型。某些与领导关系密切的人,比如秘书、办公人员、司机等利用工作关系或者人身关系,“合法”地获得某些领导干部的部分权力。现实中突出的典型就是原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和他的两任秘书——李真、吴庆武。凭借程维高的权力,李、吴两人违法乱纪,为所欲为;李真还被称为“二书记”,在河北“一人之下,万人之上”,成为弄权谋私的“能人”。难怪中央一再强调,领导干部一定要管好自己的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
    
    四是“投石问路”型。社会上某些个人或团体为了自己的私利,不得不走“夫人路线”,或找领导的子女、亲戚、秘书、司机及身边的工作人员牵线搭桥,间接赋予这些人某些权力。实际上这些人是“项庄舞剑,意在沛公”,投领导身边人的石头,问领导的路。例如时下社会上流行的“抢夫人”现象,就是如此。某个领导到某个地方任职,下面的单位和部门争着要安排领导的夫人,并委于重任。原柳州市市长刘知炳的女儿刘芳1992年刚从大学毕业,成为“人见人爱”的“香饽饽”,被一些大款争而抢之。花了不菲的代价某外贸公司弄到刘芳后不久,“市长千金”的“神效”就发挥出来了。该公司几十辆走私车辆的牌照,在“市长女儿”的招牌下轻松搞掂。
    
    二、“递延权力”的特征
    
    “递延权力”的本质特征还是权力异化,只不过权力和金钱达成交易的时间和场所发生了转移,权力滥用的方式发生了变化。较之司空见惯的贪污受贿,“递延权力”具有以下五个基本特征。
    
    第一,隐蔽性。“递延权力”腐败不是领导者所为,因而也一般不易被察觉,其隐身性很强,往往是领导的亲属、秘书等借其权力犯案后,领导者本人却蒙在鼓中,备受其害。或者是某些领导者借助官场“潜规则”进行,用合法程序掩盖非法的内容,而且参与者心有灵犀,高度默契,权力的投资和回报尽在不言之中,不易发现,极容易导致隐性腐败的滋生和蔓延。
    
    第二,衍生性。一般而言,领导干部的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是权力的主人。而“递延权力”依赖于人民赋予领导干部权力的一种附庸权力,只有当领导干部权力存在时,“递延权力”才能存在,它是领导干部正当权力的发展和延伸。可见,“递延权力”是借助于领导干部职务权力上而生存的,这就是“递延权力”与一般权力的主要区别。因此,当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丧失后,其身边人所享有的“递延权力”就减弱或者消失。
    
    第三,传染性。递延权力根源在于“递”,要害也在于“递”。“递延权力”开始于人民赋予领导者的权力,被不合法地递交到不应该掌握这种权力个人手中。事实上,权力的递延并不会就此结束,还会继续传递到其他单位或个人,就像接力赛一样,一棒一棒往下传。缺乏监督的公共权力极容易滋生递延权力,“递延权力”又恶化公共权力正常运行的环境,进一步催生“递延权力”,形成恶性循环,在社会上形成毒瘤的扩散,毒害社会风气。
    
    第四,难控性。与传统型权力腐败相比,“递延权力”更加隐蔽、更具有欺骗性。传统型权力腐败比较直接,注重眼前收益“给多少钱,办多少事”,而且是“先收钱、再办事”。“递延权力”则更多利用领导权力影响,间接谋取某种利益,领导不直接出面,或者根本不知情;参与者因为有利可图而积极推波助澜;旁观者惧于权力,往往选择明哲保身。同时,由于“递延权力”行踪诡密,性质难认定,证人难找。因而,很多时候,针对“递延权力”的干预和惩治有时只能处于干着急而无法下手的状态。
    
    第五,危害性。“递延权力”比贪污受贿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和杀伤力。“递延权力”从根本上违反了现代公共权力的运行原则,极易滋生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由此引起人们对公共权力的不信任以及由此产生对公权的质疑态度,极大损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更为严重的是,“递延权力”具有不易被发现和被法律制裁的“优势”,极有可能引诱任何掌握权力的领导干部滥用权力,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递延权力”产生的原因
    
    “递延权力”的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主观上来看,是因为一些领导干部放松自我改造,没有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从客观上来看,是因为预防和纠正权力滥用的制度和法律还存在漏洞。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权力观错位。某些领导干部扭曲了手中的权力,把它变成了一种发财致富的资源,把它当作一种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一些领导干部不仅自己以权谋私,而且放任自己亲信、子女、亲属利用自己职务影响巧取豪夺,这就导致了权力递延现象的产生。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也看准了这一点,采取迂回向领导身边人行贿,以赢得领导的信任。另外,在现实社会中,某些人把领导干部正常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看成是特殊照顾,而对领导感恩戴德,处处迎逢,甚至到了“爱屋及乌”的地步。如主动为领导的子女经商办企业开绿灯,向领导的亲信行贿等。这无疑助长了权力的递延。
    
    二是对权力监督缺位。这是“递延权力”产生的体制原因。目前,在我国地方政府的权力运行过程中,决策程序不够规范、机制不科学的问题比较突出,少数人尤其是少数一把手个人说了算的情况还十分严重。同时对权力监督也不够到位,为“递延权力”产生开启了方便之门。现实中存在、上级对下级监督不到,下级对上级不敢监督,平级之间不好监督,群众监督由于缺乏相应的权力支撑往往不起作用,舆论监督则带有事后性,以致对领导干部权力的监督往往流于形式。在监督不到位的情况下,“递延权力”的产生就变得易如反掌。
    
    三是传统的家庭化伦理道德的影响。几千年来,家庭是农业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核心。“虽然我国已经进入到现代社会,但传统的家庭化伦理思想仍然深深地影响一些公共权力者和其身边的相关人员”①。受此影响,很多人认为家庭是最重要的,个人必须忠于、服务于家庭,“光宗耀祖”是人之本分。这种思想延伸到政治领域,使原本人民授予的公共权力被私有化、家庭化,用它来提拔自己的亲属或与自己有关系的人。受此影响,某些人为了一己私利,在无法直接接触领导干部本人的情况下,就自然想到通过接触他们身边人来打通关节,接近领导,以达到自己的目的。
    
    四是领导干部对身边人约束不力。某些领导干部能够管好自己的权力,却管不好自己的身边人,对身边人要求不严,导致这些人借助领导者的权力、地位、影响力谋取私利,间接导致“递延权力”的产生。现实中的“贪内助”和“衙内”腐败现象并不占少数。如田雅芝打着马德旗号大肆收受贿赂。马德在审判结束后对其妻子说:“我的手铐有你的一半”让我们记忆犹新。杨大爱在“第一权力家族”的形成过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说,正是杨大爱一手促成了王昭耀的权力图谱的最终形成。
    
    五是查处难度大。前文提到,“递延权力”具有隐蔽性、难控性等特点,在现实中难于发现,难于取证,难于查处。有关的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也几乎是空白,这就使得一些领导干部有恃无恐。更重要的是只要产生“递延权力”根源的某些领导不倒台,那些权力的受益者便可高枕无忧。就安徽王昭耀案件而言,如果王昭耀这棵“大树”不倒,下面的“猢狲”会散吗?显然是不会散的。正如马德所言:“只要我这棵树不倒,就不可能让手下的人挨晒”。
    
    四、治理“递延权力”的对策探讨
    
    “递延权力”的出现标志着我国腐败与反腐败在技术层面的较量上升到了一个新的层面。严峻的反腐败斗争形势,要求纪检监察以及司法机关要有更高超的技艺,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体系的高度上,彻底铲除权力腐败滋生的土壤。
    
    首先,加强教育,使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教育广大领导干部树立马克思主义权力观,认清权力的性质,明白权力是属于人民的,人民是权力的真正所有者。认清权力的来源和本质,自觉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才能把权力看作是一种责任,谨慎地对待权力,防止权力被异化、扭曲和变质。在一定程度上防止“递延权力”的产生。同时,作为领导干部要身体力行社会主义道德,严格要求自己的言行,用高尚的人格力量去教育和影响身边人,抵制各种权力的诱惑。
    
    其次,加强权力监督,使权力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一是要加大机构改革力度,进一步简政放权。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对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实行决策公示制、“票决制”和责任追究制,让权力在阳光下规范运行,减少权力被滥用的可能性。二是要创新监督机制,逐步实现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专门机关监督与人民群众监督、法律监督与舆论监督的有机结合,做到领导干部的权力延伸到哪里,监督就到哪里,从根本上减少和防止“递延权力”腐败现象的发生。尤其是要针对八小时之外监督管理的盲点和软肋,切实加大对领导干部的社交圈、生活圈、娱乐圈的监督,防止权力递延到工作时间、范围以外。
    
    再次,加强对领导身边人的管理和教育,切断“递延权力”产生的途径。一是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配偶的反腐倡廉教育和家庭防范教育,构筑监督的“辅助”防线,有效杜绝和减少配偶的枕边风,亲朋的“照顾情”,子女的“软廉功”以及各类“应酬风”对领导干部的干扰。①二是加强对领导身边人的管理和监督。认真落实中央关于领导干部管好配偶、子女的一系列规定,细化、硬化各项具体措施,让他们静有其位、动有其轨。三是要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对领导干部身边的工作人员推行公开选用、定期轮岗、任职回避等制度。
    
    最后,加大领导干部反腐败工作责任追究力度。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法律赋予的职能,严格执法,不断加大对腐败分子的惩治力度。尤其是要重点打击为子女、亲属经商等充当保护伞,或假借领导名义违法乱纪之人,深挖作为腐败分子帮凶的身边人,决不姑息养奸,始终保持对腐败行为的高压态势,充分发挥案件查办工作的警示和威慑作用,以儆效尤,以打促防。这就要求领导干部不仅要管好自己,做到洁身自好,同时也要管好自己的妻子、儿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如果他们出了问题,也要追究领导干部责任。
    
    【参考文献】
    
    【1】沈士光:论递延权力,《岭南学刊》,2007年第3期。
    
    【2】蔡华杰:“递延权力”腐败的文化探源及对策思考,《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
    
    【3】齐 燕:试论“递延权力”的产生根源与防治对策,《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