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邓小平对党的民主集中制理论的新发展

作者:邢家强


    邓小平是我们党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的成员,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的核心,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设计师。他16岁远离故土飘洋过海去西方寻找实现理想之路,18岁矢志于共产主义理想和救国救民的大业。在70多年的革命生涯中,他在党内历经“三落三起”。这种独特的革命经历使他积累了丰富的关于民主集中制的经验。他用最通俗最朴素的语言总结的关于民主集中制的理论为我们党在新世纪新阶段坚持、完善和发展民主集中制指明了正确的方向。

    一、 邓小平正确揭示了民主集中制的科学含义

  共产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党。但是,什么是民主集中制,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创建共产党的过程中没有提出民主集中制的概念。列宁认为,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建党原则中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思想,因而应当把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提出归功于马克思和恩格斯。

  民主集中制即民主的集中制或民主的中央集权制,是以列宁为代表的布尔什维克党提出来的,后来又作为参加共产国际的各国共产党的组织原则。列宁讲的民主集中制,强调服从,强调中央的权力,强调领袖的作用,这对于保证共产党夺取政权起了重大作用。

  中国共产党是按照列宁的建党原则建立起来的党。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列宁提出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精神发挥了”。[1]遵义会议以后,我们党在发展党内民主的同时,特别突出了党内集中的地位,不仅明确提出了“四个服从”的组织纪律,而且1943年中央政治局会议在推选毛泽东为中央委员会主席、中央政治局和中央书记处主席时,规定书记处所讨论的问题,“主席有最后决定之权”。党的七大总结了我们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经验和教训,第一次对民主集中制的含义作了概括。毛泽东指出: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2]七大党章规定:“民主的集中制,即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领导下的民主”。七大的这两个概括,如此明确地阐明了民主和集中的辨证统一关系,这在无产阶级政党史上还是第一次。“主席有最后决定之权”和“集中领导下的民主”,对于保证中国革命的胜利起了重大作用。1956年召开的党的八大鉴于我们党已成为执政党,八大党章对民主集中制的含义又恢复了毛泽东的提法,即“民主集中制,就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把“领导”改为“指导”,是为了进一步加强执政党的党内民主的建设。

  实行民主集中制做起来很不容易。毛泽东在他的晚年,逐渐骄傲起来,逐渐脱离实际和脱离群众,主观主义和个人专断作风日益严重,日益凌驾于党中央之上,使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集体领导原则和民主集中制不断受到削弱以至破坏。正是针对“文化大革命”中把个人神化,把民主和集中割裂开来,把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割裂开来的失误,党的十二大党章对民主集中制的含义作了新的规定:“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它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高度的集中”。这个定义没有沿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提法,适应了扩大党内民主的需要,对于克服权力过分集中的倾向起了重大作用。但是,片面地讲民主,只讲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不讲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或者错误地解释民主,说民主本身就是在集中,又会在实际工作中出现“大民主”和极端民主化。1989年政治风波的出现,说明党内民主的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共产党不但要讲民主,尤其要讲集中。离开集中讲民主,超越民主的进程,会造成多么严重的政治后果。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在十四大党章中,用邓小平的提法取代了十二大党章的提法,这表明邓小平关于民主集中制的含义是经得起历史检验的。

  1979年3月,邓小平就指出:“我们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这就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3]这是对民主集中制含义的科学概括。这一概括,不仅继承了毛泽东和七大党章、八大党章的提法,而且加上了“相结合”。这一概括,揭示了只有把民主和集中相结合,把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才是我们所说的民主集中制。邓小平关于民主集中制的定义,是从党的建设的实践中得出的科学结论,标志着我们党对民主集中制的含义的认识达到了新的高度。同时,也体现了邓小平高超卓绝的领导艺术和反倾向斗争艺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必须学习和掌握邓小平关于民主集中制的理论。

  二、邓小平提出了党的领导集体特别是党的中央领导集体中必须要有“一个核心”的理论

  坚持民主集中制,必须坚持党的集体领导,正确处理领袖个人和领袖集体的关系,既不能把领袖个人神化,过分突出个人,又要实事求是地肯定个人在领导集体中的核心地位和核心作用。邓小平总结了我们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经验教训,在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前后提出了党的领导集体特别是党的中央领导集体中必须要有“一个核心”的理论,这是邓小平对党的民主集中制理论的一个重大发展。邓小平指出:“任何一个领导集体都要有一个核心,没有核心的领导是靠不住的。第一代领导集体的核心是毛主席。因为有毛主席作领导核心,‘文化大革命’就没有把共产党打倒。第二代实际上我是核心。因为有这个核心,即使发生了两个领导人的变动,都没有影响我们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始终是稳定的。进入第三代的领导集体也必须有一个核心”,“要有意识地维护一个核心,也就是现在大家同意的江泽民同志”。[4]中国共产党在80多年的奋斗中产生了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三个核心,这是我们党走向胜利不断发展壮大的组织保证。正是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中国共产党胜利地迈进了21世纪。

  列宁指出:“群众是划分为阶级的”,“阶级通常是由政党来领导的;政党通常是由最有威信、最有影响、最有经验、被选出担任最重要职务而称为领袖的人们所组成的比较稳定的集团来主持的”。[5]因而领袖不是一个人,而是一个“比较稳定的集团”。这是完全正确的。但列宁没有对这个领导集体作进一步的分析和阐述,邓小平解决了这个问题。邓小平根据中国革命和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进一步提出了领导集体中必须要有一个核心,而且核心只能是一个人。反对对个人的神化,同时充分肯定个人的作用,是邓小平一贯的思想。1956年邓小平在党的八大指出:“马克思主义也从来没有否认领袖人物对于政党的作用”。[6]这是因为领袖的威信、影响和经验是党和人民的宝贵财富。1962年邓小平在谈到民主集中制问题时,又一次强调:“中央和毛泽东同志都特别强调树立核心”,“一定要树立核心”。[7]邓小平把毛泽东树立核心,当好“班长”的思想发挥了,他首创了“一个核心”理论作为他的政治交待。他认为,在任何一个领导集体中都要有一个核心,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的核心是江泽民同志,要维护党中央的权威,要维护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权威。

    邓小平关于“一个核心”的理论强调了个人的作用,同时又坚决反对夸大一个人的作用,特别是邓小平个人的作用。他说:“我历来不主张夸大一个人的作用,这样是危险的,难以为继的。把一个国家、一个党的稳定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威望上,是靠不住的,很容易出问题。所以要搞退休制”。[8]对于他自己,他说:“永远不要过分突出我个人”,[9]“我的分量太重,对国家和党不利,有一天就会很危险”。[10]他还特别指出:“对我的评价,不要过分夸张,不要分量太重。有的把我的规格放在毛主席之上,这就不好了”。[11]夸大和过分夸大个人的作用,就会把个人置于党之上,把个人置于群众之上,把个人置于宪法和法律之上,从而把“核心”当作神,重犯毛泽东晚年的错误。作为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的核心,他不当党的总书记,不当国家主席,而且带头废除了领导职务终身制,实现了他从领导岗位上完全退下来的夙愿。同时为真正建立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为保持党和国家的稳定,创造了条件,作出了历史性的贡献。

    三、 邓小平提出了加强党内民主集中制的制度建设的新途径

  坚持民主集中制,思想教育很重要,制度建设更重要。总结执政党建设的经验教训,邓小平敏锐地看到,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只有融入到一系列具体制度中,实现民主集中制的制度化、具体化,才能把党建设成为一个具有健全的民主集中制的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他多次论述了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他说:“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即使像毛泽东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至对党对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12]这个教训深刻地说明了,与个人的思想、作风相比,“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13]邓小平的精辟见解,反映了我们党在民主集中制问题上认识的深化,为从制度上坚持与健全民主集中制找到了新途径。邓小平提出的民主集中制的制度建设的新途径主要有:

    废除领导职务终身制,实行领导职务任期制。废除领导职务终身制,是毛泽东在党的八大前后首先提出来的政治文明的遗产,这既是实现党的最高领导层的新老交替的需要,也是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的需要。毛泽东提出,他准备不再当国家主席,也准备到适当时机不再当党的主席、而是当党的中央委员会名誉主席,或当党中央政治局委员,或当报纸的一名专栏作家或当一名大学教授。毛泽东的这个思考和设想是很有远见的。但是,正如邓小平指出的:“在当时的具体历史条件下,这个问题也无法解决或无法完全解决”。[14]后来的实际情况是1959年毛泽东不再当国家主席,但是终其一生,他一直担任党的主席,从而造成了对党对国家对个人很大的不幸。总结这个教训,邓小平指出:“任何领导干部的任职都不能是无限期的”。[15]他自己在十三大上实现了半退,在十三届五中全会上实现了全退,为加强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制度建设作出了贡献。

    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一人一票”是党内平等关系的具体体现,是真正实行集体领导的有力措施。邓小平指出:“重大问题一定要由集体讨论和决定。决定时,要严格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一人一票,每个书记只有一票的权利,不能由第一书记说了算”。[16]“一人一票”的表决制,破除了我们党的历史上曾经作出的“主席有最后决定之权”的过时规定。为了实现“一人一票”表决制,党的十二大党章废除了中央主席制,实行总书记制,这对于执政党坚持与健全民主集中制具有重大意义。

    健全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制度。“文化大革命”中制定的九大党章只有党员义务没有党员权利。为了保障党员权利,1978年邓小平指出:“宪法和党章规定的公民权利、党员权利、党委委员的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17]健全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制度,这是加强党内民主集中制的制度建设最可靠的基础。根据邓小平的这个思想,我们党在党章中恢复了党员权利,制定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为恢复和发展党内的民主生活提供了有力的党规党纪保障。

  健全党的监督制度。党的监督制度既是党的基本制度之一,又是健全民主集中制的保障。邓小平认为,要健全民主集中制,就必须完善和健全党的监督制度。党的监督制度主要有:

  第一、要健全党的代表大会制度,进一步确立党的代表大会在党内的权威地位。邓小平指出,党的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决策机关和最高监督机关,必须严格按期召开党的代表大会,必须制定完善的代表大会的议事规则。

  第二、要严格执行党的领导人过双重组织生活的制度。1962年邓小平提出要重视党委会内部的互相监督作用,他说:“对领导人最重要的监督是来自党委会本身”。[18]最近颁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充分体现了邓小平重视党委会内部的互相监督的思想。

  第三、要充分发挥纪检部门的监督职能。1980年邓小平在讲到解决党内搞特权和违法乱纪问题时指出:“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19]各级纪委是对党员和党组织进行监督和检查的专门机关,要发挥好纪检部门的监督职能。

  第四、要健全群众监督制度。1980年邓小平指出:“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20]因此,要建立和健全党内监督和人民监督制度,使各级领导干部都得到有效的监督。

    健全党中央的民主集中制度。健全民主集中制,首先要从中央做起。邓小平论述党的民主集中制,虽然是针对全党讲的,但重点是针对党中央的政治生活讲的。因此,我们党对如何从制度上建立中央高层的民主集中制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党的十二大党章把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作为民主集中制的重要原则之一首次写入党章。为了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1987年初,党中央又提出,要在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还健在的时候,能够认真解决好我们党和国家中央一级的民主集中制问题,能够有一套制度制约和监督党和国家的高级领导人,特别是职权最高的领导人能够遵守宪法,遵守党纪,不至于不受任何限制而自由行动,使我们党和国家的治理基本上靠制度而不是靠人。经过党的十四大、十五大,特别是在党的十六大上,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为党的最高领导层进一步顺利实现正常化、规范化、体制化的新老交替做出了楷模,也立下了规矩。有了党的十六大做出的楷模,党中央的民主集中制度一定会沿着既定的方向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四、邓小平作出了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的根本制度,永远不能丢的最后交待

  1992年7月,邓小平在审阅十四大政治报告稿后指出:“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根本制度,也是最便利的制度,最合理的制度,永远不能丢”。[21]这是邓小平作出的最后交待。民主集中制不仅是党的根本制度,也是国家的根本制度。什么时候坚持民主集中制,党和国家的政治生活就比较正常,什么时候破坏民主集中制,就会破坏党和国家正常的政治生活,甚至酿成严重的社会动乱。因此,“坚持这个传统的制度,并且使它更加完善起来,是十分重要的事情,是关系我们党和国家命运的事情”。[22]已是88岁高龄的邓小平作的最后交待是关于民主集中制的问题,可见这个问题的份量。

  当我们党还是革命党时,就把民主集中制从党内推广到了党外,提出了在根据地政权、抗日的政权、新民主主义的政权中采取民主集中制原则。毛泽东指出:“政府的组织形式是民主集中制”。[23]在党的七大上,毛泽东又指出:“新民主主义的政权组织,应该采取民主集中制”。[24]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它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这样,中国共产党创造性地把民主集中制从党内生活运用到国家政治生活中,使之成为国家的根本制度,这既是对民主集中制理论的重大发展,也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学说的发展。邓小平一再强调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的根本制度,不仅是对我们党执政以来健全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经验教训的反思,更重要的是这是对毛泽东关于民主集中制理论的继承和发展。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制度,为什么又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呢?邓小平在论述中说的国家的根本制度,指的是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和原则。党在全国执政以后,成功地把这种制度推广到政治生活,运用于政权建设中,在国家机构中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邓小平一贯反对中国走西方民主政治的道路,反对搞“三权分立”、“多党制”和“两院制”。他说:“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如果政策正确,方向正确,这种体制益处很大,很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避免很多牵扯。”[25]

  在国家机构中如何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呢?国家机构中的民主集中制即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表现在:(1)全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有权罢免不称职的代表。在法律通过和重大问题决策上,由权力机关充分讨论,民主决定,实行集体负责制,以真正集中和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2)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各项决定,其它国家机关必须贯彻执行。同时,其它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实行严格的责任制,以提高工作效率。(3)中央与地方及上下级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实行地方服从中央、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充分发挥两个积极性,特别要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创造精神。宪法规定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同时又规定行政机关均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这同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是不矛盾的。集体负责制、首长负责制都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国家机关领导体制中的不同形式。对行政首长负责制,邓小平也作了论述。

    邓小平不仅把民主集中制作为党和国家的根本制度,作为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高瞻远瞩地看到了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优势,比西方的民主好得多。他说:“民主集中制也是我们的优越性。这种制度更利于团结人民,比西方的民主好得多。我们做某一项决定,可以立即实施。”[26]因此,我们不能丢掉这个优势,而是要保持这个优势,保证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才能实现毛泽东提出的“六有”局面。邓小平关于党的民主集中制永远不能丢的思想,为我们改革和完善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指明了正确的方向,是我们加强党的建设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的指导思想。

    民主集中制是关系我们党和国家命运的事情。现在,民主集中制理论正受到来自国内外各个方面的严峻挑战。我们坚信,只有邓小平这位20世纪的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才揭示了民主集中制的真谛,他为我们留下的民主集中制的理论和实践是我们党永远的不尽的思念。
  
  参考文献:

    [1]  [6]  [7]  [18]  [22]  邓小平文选: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347,234,310,310,312.

  [2]  [24]  毛泽东选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057,1057.

  [3]  [12]  [13]  [14]  [15]  [16]  [17]  [19]  [20]   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75,333,333,331,332,341,144,332,332.

  [4]  [8]  [9]  [10]  [11]  [25]  [26]  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10,325,151,310,317,220,257.

    [5]   列宁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97.

    [21]  江泽民.论党的建设[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75.

    [23]  毛泽东选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3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