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的认识

作者:方春芳


 

    改革开放30年,我国的经济由传统的计划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社会形态由百姓社会向公民社会过渡,管理型政府向服务性政府进步。

    从历史上看,中国的统治者、管理者历来将公民看成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对象或者说“客体”,从古代称“百姓”、“臣民”,到近代的“群众”,又有现代的“人民群众”就是不称“公民”。中国人在很多场合自称:炎黄子孙,很少称中国公民。这不是简单的称呼问题,折射出一种观念。中国的公民也习惯于这种被管理的地位,认为是正常的、合理的,因此,“天子”、“青天大老爷”、“父母官”、“爱民如子”百姓对统治者和官员的最高评价。

    1989年、1990年,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的出台和实施,让中国的老百姓第一次可以以平等的身份与政府部门对簿公堂,第一次知道了原来政府也会有出错的时候、第一次知道了公民的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第一次知道了政府侵犯公民的权利也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虽然当时的法律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但毕竟树立了一种观念——公民权利和政府权力意识,公民不仅仅只能服从于管理,公民有了说话的权利。

    1994年国家赔偿法、1996年行政处罚法、1999年行政复议法的出台和实施,进一步增强了公民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强化了政府部门、行政机关依法办事的程序和责任,公民维权、参与社会管理的权利有了实质意义上的保障。

    2003年行政许可法的出台和实施,公民完成了由客体向主体的转变,真正实现了参与社会管理的“主人翁”的角色。重大项目的听证制度、行政许可的公开程度、公民知情权的尊重和保护、一站式服务等便民措施等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公民参与社会管理、公民维护自身权利有了法定的场所和程序。

    2004年“人权”概念入宪、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私有财产,2007年物权法、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和实施、以及其他法律的出台和修订,更加说明我们对行政管理的正确认识,政府的职能不仅仅是管理社会、管理人民,政府还有一个更重要的职能,就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以及公民权利的合法行使。

    服务政府的基本意义是,增进和维护公民的公共利益成为政府管理的主要职能,政府主要通过对公民的服务而不是管制来维护自己的执政地位。市场经济首先要求主体地位的平等,这是等价的前提。而平等的地位是由法律来保障的,市场经济是权利经济,以公民权利为后盾,而计划经济强调国家至高无上的权力,本质上排斥公民权利,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和执政水平的提高,政府管理中管制的成分正在日益减少,而服务的比重则日益增多,建立服务政府已经成为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的重要目标。从某种意义上,政治现代化和民主化的过程,也是一个从管制政府不断走向服务政府的过程。纵观改革开放30年的政府管理体制改革,我们可以看到,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政府的决策正在变得更加科学与民主,机构设置和政府职能变得更加合理,行政行为正在变得更有效率,公共服务的质量正在得到不断改善,行政责任正在得到不断强化,政府事务越来越透明,依法行政的程度日益提高,政府对社会经济事务的行政管制日益减少。

    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专门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相适应,到2020年,要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开放是一个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在内的整体性的社会变迁过程,从政府改革的角度来看,改革开放的过程,也是我国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和创新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