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信仰的培育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

作者:刘庄


  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其中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可以说,窗体顶端没有民主与法治就没有和谐,而宪法信仰又是民主与法治的高境界。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动时期,在2008年奥运中展示中国文明的关键时期,弘扬民族精神,培育宪法信仰,其国际意义不容低估。

  一、培养宪法信仰对和谐社会建设的深远意义

    1. 宪法制信仰是和谐社会之本

  和谐社会需要健全完备的行政法制体系,更需要具有宪法信仰为底蕴的和谐文化。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先后对法律法规进行了清理,废除了与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工作实际不相适应的法规,同时又在广泛民主的基础上,建立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形成了比较系统的行政法律制度。但在依法行政实践中,宪法信仰是直接影响和谐社会建设的精神性因素。因此,仅仅完善行政立法,不去加强宪法信仰的修炼,构建和谐社会只是一句空话。    

  宪法信仰虽不同于法律权威,当两者却有着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在法律获得至上、至圣、至贵、至信的权威时,更容易激发宪法信仰,反之,则无法培养宪法信仰,致使一些本来十分科学的立法迅速褪色。因此,和谐社会建设的诸多方面要靠宪法信仰定位、认可并由法律的强制力保证秩序规范,使宪法信仰的效力得到体现。当宪法信仰的效力得到体现时,人们的宪法信仰就会愈来愈坚定,这种坚定的信仰又将强化法律的权威,而法律的权威又将巩固宪法信仰。

    2. 宪法信仰是走向和谐社会的精神支持

  我们设想,公务员如果没有宪法信仰,没有对“人民权利的保障书”的神圣情感,那么在政府内部的尚法崇法的心态就不可能形成,行政秩序就不可能是和谐有序的秩序,政府人员违法行为就失去了天然的阻挡屏障。这决不是危言耸听!实际上,我国法律制度建设与改进在理论上已经得到大量的研究,在实践中已经进入实际运行程序。然而,人民精神上的东西如果不加解决,纵使再好的制度或法律,可能也不会深深植根于大家心目中,这就是工作运行中违法事件时有发生的深层原因。先贤亚里士多德曾说:“即使是完善的法制,而且为全体公民所赞同,要是公民们的情操尚未经习俗和教化陶冶而符合与政体的基本精神(宗旨)——要是城邦订立了平民法制,而公民却缺乏平民情绪,或城邦订立了寡头法制而公民却缺乏寡头情绪——这终究是不行的。……应该培养公民的言行,是他们在其中生活的政体,无论是平民政体或者是寡头政体,都能因为这类言行的普及于全邦而收到长治久安的效果”。

  可见,如果没有宪法信仰,人治与“法治”的区别将只是法律制度多寡而已,将只是法律被重视的程度的高低而已。如果没有宪法信仰,和谐社会的进程也就不可能有实质意义上的进步,法治的真实涵义就会相当遥远,和谐社会的目标也就不可能真正达到。

    3.宪法信仰是和谐社会的“生命线”

  我们曾提出“廉政是和谐社会建设的生命线”这一命题。这一命题并没有把握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行政不作为行为的深层原因在于宪法信仰缺失的问题。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实现执法权力的和谐运用,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把遏制腐败潜规则作为重点,使行政执法真正按法规办事,制约“合法伤害权”的危害,引导良好各行业风气的形成。要达到这些目标,必须优先解决宪法信仰问题。如果国家公务员有了基本的宪法信仰,诸如潜规则问题,以法治代替人治的问题,完善政务公开的问题,等等,都可以迎刃而解。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执法的效率与公平,保证社会的长期发展与和谐。

  二、宪法信仰缺失的成因

  我们知道,信仰属于信念,是信念的一部分,也是信念最集中、最高的表现形式。所谓宪法信仰,是指人们对国家根本大法的尊崇以及对相应的法律制度的信服,自觉奉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和活动指南,它是每一个社会人做什么和不做什么的根本准则和态度。宪法信仰缺失是执法犯法、有法不依的根本原因。

    1. 政治权威、个人权威对宪法信仰的消解

  在社会主义社会初级阶段,国家必定会存在政治权威,必定会存在某些领导人的个人权威。这里的关键是,政治权威与个人权威如果凌驾于法律之上,或者说将这种权威与法律的威信并驾齐驱的话,表明领导人本身缺乏宪法信仰,这样将会消解国民对宪法的信服、崇拜,更不用说将之奉为言行的准则了。但如果每个领导人的政治权威与个人权威服从法律,领导人率先推崇法律,捍卫法律的尊严,那么这种状况必将促进宪法信仰的培养。文革期间的“法律工具主义”思想,以及“无产阶级政治高于法律”这样一个传统观念,会产生一个误区:法律是政治需要时的一种工具,或是政治斗争的一种工具,就意味着法律只是一种工具,它的好坏是次要的,而运用这种工具的人则是十分重要的。因此,当宪政只是一种治国工具,而不是一种理想,一种价值目标时,人们是无法信仰它的。

  2.法律制度在处理各种国家机关失职或越权现象上显得疲软

  这个问题其实是上一个问题的必然结果。当公然违背法律的行为没有得到相应的惩罚或制裁时,就会助长公职人员唯我主义的膨胀,公众对国家机关形象就会大打折扣。特别公众寄予希望的一些最基本的讨回公道的机关都不能依法办事时,公众也将会彻底丧失对法律的信任。

  所以,法律制度是否反映人民的公意,影响着人民能否怀着期待和呵护的心情维护她,影响着人民的宪法信仰。而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实际上都是人民意思表示的一种确定或变更,如果不能体现公意,人民则会变得冷漠。如果法律所规定的各种权利在现实中未能成为直接使用的有力武器,很多人仍需要通过其他走关系、寻保护等非正常程序保护自己的权利,这种不便利性同样影响法制信仰的产生。法律权威和法院尊严的双重缺失。

  3.公民对法律信仰缺失

  按照法理学原理,只有法的实现才能起到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而法的实现必须依赖于法律运行在程序性方面的权威和司法裁判尊严的落实。例如,涉诉上访的反复性和无序性折射“法律权威和法院尊严都有所缺失,司法功能滞后,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同时,在社会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权力重于规则、人情重于法理、关系重于秩序的问题。不少人遇到问题不习惯按照法律程序办事,而习惯于找大官、找清官、找权力解决。上访的过程就是寻找关系、寻找清官、寻找权力的过程。他们把实现自己要求的希望寄托在最高层,而对法院的解释根本听不进去。”①这种尴尬的环境境况,折射公民对法律信仰缺失。

  法律,即便是毫无争议的良法,企图完全依靠国家强制力以实现施行该法的全部目的,无疑是一种难以达到的美好愿景。但观察法律实施与法治秩序运行较好的现代民族国家或地区的成功经验,其共同具有的一个重要基础,就是注重建立、竭力经营起全民族对法律的信仰。“法律信仰一般是指人们对于法律的一种遵崇敬仰的态度,是对自愿接受法律统治的一种信仰的姿态”,②这就需要我们立即着力加强法律宣传和法治启蒙,以期促进全民族树立对法律的信仰。

    三、 和谐社会建设中如何培育宪法信仰

  信仰是人对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等的选择和持有。宪法信仰是实现法治的重大精神支持,缺乏宪法信仰将是走向真正法治的精神障碍,因此,培养宪法信仰是和谐社会建设中的关键环节。

  1.理解宪法精神,制定法制仪式

  宪法信仰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一环,它具有全民性。无论你是共产党人,还是基督教徒;无论你是大陆人,还是港澳台人,通过宪法信仰,才可以在精神上获得统一。只要你是中国人,就要对产生法律的母法抱有神圣的宗教般的情怀,并将之奉为行为的准则。宪法信仰包括信仰宪法的情感,信仰宪法的态度以及信仰宪法的行为。其中情感因素放在首位,因为信仰情感是信仰者对信仰对象的精神体验,是基于感觉、知觉或基于生命的本能而形成的一种心理倾向。信仰态度是信仰主体对信仰对象的信服尊重和奉行程度的主观表现。它是信仰中的关键因素和中间环节,人们的信仰态度则主要源于信仰情感,而直接影响其信仰行为。信仰行为是信仰主体在信仰观念指导下的活动,是信仰情感和信仰态度的具体体现。在只有情感和态度而没有行为体现时,那只是一种信念,决不是完整的信仰。培养宪法信仰,要有必要的神圣的相关仪式。在许多情况下,我们呼吁不要搞形式主义,不要走过场。但在非常神圣的宪法面前,反倒又显得形式不足。内容和形式是事物的两个方面。而不同形式的采用往往会影响内容能否被把握或领悟。如奏国歌时要求的肃穆,就职时要求的宣誓效忠,英式审判中法官和律师的发套和长袍等等,都有助于崇高感神圣感的产生。宪法的实施、宪法的监督、宪法的宣传以及将来可能有的宪法审判都应有比较恰当的仪式。有了对宪法的信仰,中国人的精神统一就会水到渠成。

    2. 深化公务员法制教育,更新民主法制理念

  培养宪法信仰,国家公务员要先行。对国家公务员来说,宪法信仰既是觉悟的体现,又是素质上的要求。在这方面,一要加强公务员的宪法信仰的教育、培训,锻造全体公务员的法律精神,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执法行政的素质和水准。二要不断增强法制观念。坚决摆脱人治思想的影响,强化公务员的法律意识和规则意识,自觉运用法律法规来规范行为,坚持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并重,保证各项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三要引导每一位公务员从根本上转变观念,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不以管人者自居,而以服务者的身份“依法行政,为国履责”。公务员有了宪法信仰,就会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善于化解各种复杂的矛盾和问题,保护好、引导好、发挥好各方面的积极性,先建成“和谐政府”,然后才有和谐社会。

    3.严格依法行政,维护群众利益

    培养宪法信仰与构建和谐社会是同一主题的不同层面。我们要彻底否定陈旧的行政思维定势,以迎接“十七大”为契机,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严格依法行政。在这方面,需要强化以下意识:一是增强化规则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诉讼意识,提高全体公务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能力,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法治氛围。充分认识到依法行政是一切行政行为必须遵循的最高准则,是衡量行政工作的重要尺度,是评价公务员工作功过是非的原则标准,是我们的立身之本和立国之本。无论是履行职责任务、维护国家利益,还是深化改革、促进经济发展,都必须始终坚持依法行政;二是强化责任意识和公仆意识,充分认识到我们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一切权力也应服务于人民,牢固树立起执法为民的思想,真心实意地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努力树立公务员队伍廉洁公正、务实高效的良好形象;三是强化诚信意识,自觉做到诚实信用、互助友爱。我们所要构建的和谐社会只有建立在诚信友爱的基础之上,才能安定有序、充满活力:民主才能得到充分发扬,法律才能得到普遍遵守,创造活动才能得到维护,公正才能得到实现,人和人之间才能坦然相处,各项工作才能协调运转。

  我们说,宪法信仰是和谐社会的“生命线”,是因为宪法信仰的效益性同样是和谐社会价值的体现。有了宪法信仰,才能实现行政与执法的效率与公平,构建社会的长期发展与和谐;有了宪法信仰,才会认真实行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执法主体,落实执法责任,使执法目标具体化,执法责任明晰化,从而有效地避免执法主体不清、责任不明、推诿扯皮现象。

  总之,一个没有宪法信仰的社会,无论法律制度多么完善,都不可能是和谐有序的社会。宪法信仰的培养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影响是深远的。我们要以培养宪法信仰为契机,切实加强守法执法的环境建设,通过创新服务方式,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效率,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参考文献]

  [1]山民:《漫话涉诉上访》,载于《人民法院报》2006 年4 月12 日第B01 版理论实践周刊。

    [2]季卫东:《宪政的复权》,载《二十世纪》(香港),1998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