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宗商品交易模式创新若干问题研究——以舟山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为例

作者:孙景蔚


    一、引言
    我国是大宗商品的生产大国,例如我国玉米年产量最高已达1.85亿吨,约占世界年总产量的20%;小麦年产量最高已达1.15亿吨,约占世界年总产量的17.8%;稀土年产量最高已达15万吨,约占世界年总产量的95%。同时,我国也是世界主要大宗商品的贸易大国,例如我国大豆年进口量最高已达5800万吨,约占世界大豆年贸易量的56%;天然橡胶年进口量最高已达260万吨,约占世界天然橡胶年贸易量的27.4%;铜年进口量最高已达300万吨,约占世界铜年贸易量的20%;铁矿石年进口量最高已达6.2亿吨,约占世界铁矿石年贸易量的60%;原油年进口量最高已达2.39亿吨,约占世界原油年贸易量的6%。
    虽然我国是世界上大宗商品的生产大国和贸易大国,但是在相关大宗商品贸易定价上却一直没有取得相应的话语权。例如,我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石油消费国和进口国,一直是国际石油价格的接受者,在国际油价制定中基本没有什么影响力。当今国际石油现货贸易定价主要采用的是“市场相关定价原则”,即以西德州中质原油(WTI)、布伦特原油(Dated Brent)、迪拜-阿曼原油(Dubai-Oman)三种原油的期货价格作为基准价格加上一定的升贴水形成现货贸易价格,而我国的期、现货市场不发达,尚无有影响力的基准价格可以为国际石油市场定价所参考,因此我国就自然地被排除在了国际石油定价体系之外。其它大宗商品的现货贸易也存在类似的情况,我国也基本上没有定价话语权。定价权的丧失加上近些年国际大宗商品价格的剧烈波动,使我国大宗商品贸易企业和相关加工制造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屡受影响,经营风险大大增加。有一段时期,国际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上甚至出现了“中国买什么,什么就涨价;中国卖什么,什么就跌价”的对我严重不利的局面。
    为了改变我国大宗商品贸易定价权缺失的不利局面,同时也为了提高我国对大宗商品的资源配置效率,更有效地发现国内大宗商品现货均衡价格,从20世纪90年代起我国相继设立了广西食糖、吉林玉米、湖南金属等一批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或交易所)。2011年6月,国务院批复设立“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提出要利用舟山特有的地理区位优势将舟山群岛新区建设成为我国大宗商品储运中转加工交易中心,7月舟山设立了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所),并于2012年1月推出了第一个上市交易品种电解镍,随后又推出了船用油、电解铜两个交易品种。无论是早先成立的商品交易所,还是新近成立的浙商所,它们都积极通过交易模式创新来开拓市场,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功,交易量迅猛增长、交易商队伍很快扩大。但是,随着大宗商品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新型交易模式的局限性也逐渐暴露,例如为各交易所广泛采用的现货订单连续竞价交易模式,就一直有变相期货之嫌。针对商品现货交易市场上出现的变相期货等违规违法交易问题,国发[2011]38号文件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要求各地予以整治和取缔。在此背景下,包括浙商所在内的全国各主要商品现货交易所虽然都纷纷提出了各自的整改计划,表示要调整和转变交易模式,但对于如何调整和转变,大家的方向并不十分明确,尤其是调整转变过程中如何既活跃市场又加强与实体经济的联系、既能发现价格又能控制好风险,各商品交易所感到难以把握和困难很多。
    本文拟在对我国大宗商品交易模式创新的内容、特点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探究大宗商品交易模式创新存在的一些缺陷和问题,探明我国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进行交易模式创新的正确方向与路径选择,并以新近成立的浙商所为例就如何结合地方经济与资源优势促进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效地向现货业务回归提出对策建议。本文的研究对于促进大宗商品交易模式创新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对于推进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大宗商品储运中转加工交易中心建设和国际物流枢纽岛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大宗商品交易模式创新的内容及特点
大宗商品的传统交易模式采用的是即期现货交易模式,即买卖双方直接见面,就商品的买卖达成一致,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合同予以明确,合同一经签订,买卖双方就开始严格按照所签订合同的条款进行履约。它存在以下局限性:一是价格形成不规范,风险不能转移。由于合同价格签署是根据当时的供求情况以及预期因素等定出的,而执行合同中市场价格发生变化的可能性极大,价格变化有利于一方必然不利于另一方,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双方仍然必须履约,无法转移规避风险,并且各地区价格差异较大,很难形成公平统一的市场价格。二是信用风险较高。价格变化、企业经营状况变化都会影响到合同的履行,信用风险在这种情况下便会不可避免地出现。三是买卖参与方少,难以形成集中的市场。买卖双方单独协商和讨价还价达成协议,参与方少,市场价格形成不了。四是交易成本高昂。每笔合同都要经过寻找客户、询价、谈判、签约等一系列环节,都要就品种质量、交货时间、物流运输等讨价还价,这个签约及其执行过程十分复杂,交易成本十分高昂。即期现货交易模式的固有局限性使其自身具有了变革创新的内在要求,促进了其向中远期交易模式转变。
    中远期交易模式的基本特点是:在签订合约之初,买卖双方就所成交品质量、数量、交货地、交货时间及价格等内容达成协议,在将来某一约定日期到期进行货物交收,交收时买方将根据合约的规定,查验所交收的商品,并根据双方谈定的质量和数量差异调整价格。由于能够预先锁定价格,并且能够通过延期交收而节省仓储费用,所以中远期交易模式较即期现货交易模式要方便适用一些,它使生产、贸易和消费减少了不确定性。但中远期交易模式仍有自身的局限性:一是交易的组织形式仍以单个企业或者行业协会开订货会、推介会的方式为主,覆盖的市场范围和交易时间仍存在很大的局限性;二是付款条件不一,交易分散,难以形成统一集中的市场,不能向市场提供权威的正确的价格信号;三是买卖双方信用不确定,缺乏交易的担保和强制履约机制,毁约风险仍较高;四是履约局限于交易双方,尚未完全脱离即期现货交易的特点,交易一方因业务原因需中途将远期合约进行转让十分困难,一般到期都必须进行实物交收。
    现代信息技术和现代物流技术的发展为从根本上解决上述传统现货交易模式的内在局限提供了武器。现代信息技术使交易的异地结算付款、行情实时显示成为了可能,极大地扩展了交易的时空范围;现代物流技术的兴起则为以现货仓单为交易标的物的电子交易提供了有效的物流支持,使交易和交收实现了专业化分工。大宗商品交易模式创新便正是以电子交易系统为技术平台和以仓单为交易标的物作基础展开的,其核心思想是将传统现货中远期交易模式进行仓单电子化处理,在电子交易系统中实现交易。
因此,现代新型的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模式又被称为中远期电子交易模式或现货电子订单交易模式。其显著特点是交易商可以分布在全国各地,他们通过访问大宗商品交易所的计算机交易系统进行交易商品的买入或卖出价格申报,经计算机交易系统撮合成交后自动生成现货订单,持有订单的交易商可自主选择每日交收或转让,或者在订单到期日集中交收。每个现货订单的时间周期由交易所根据商品属性特点确定,长的一年,短的三个月,一般6个月的较多。以6个月订单交易为例,其交易过程通常包括三个阶段:前两个月为订单意向期,只允许订立、转让,不允许每日交收申报;随后三个月为订单每日交收申报期,交收申报未满足方将获得延期交收补偿金;最后一个月(交收月份)为到期集中交收期,一般交收月第10个交易日为该订单最后交易日,之后进入订单到期日,进行集中交收。现货电子订单交易模式(即中远期电子交易模式)的运作流程如图1所示。
    这种新型的现货电子订单交易模式包含有三大核心交易制度创新,即每日交收制度、延期交收补偿制度以及到期集中交收制度。所谓每日交收制度,就是允许在每个交易日收市之后,进行交收申报。交易所根据买卖双方的交收申报,按“时间优先”和“当日交收最大化”等原则实施。申报交收的买方交易商必须全部货款到帐,申报交收的卖方交易商必须提交《注册仓单》。每日交收制度的设置,真正实现了为现货贸易服务,实现了现货电子交易市场(或交易所)对现货实体供求的真实反映。所谓延期交收补偿制度,是指在每一交易日交收申报时段,提出交收申报但未获得交收配对的买方(或卖方)根据净订货向该交易日内所有持有该商品现货订单但未提出交收申报的卖方(买方)收取补偿金。延期交收补偿制度通过对未实现贸易目的的交易商进行净持仓补偿,激励现货交收。所谓到期集中交收制度,是指在货物保质期和最佳贸易流程期设置清盘日,使每日交收无法实现的交易商实行交收目的,以确保现货交易商的采购需求、销售需求得到满足。
    现货电子订单交易模式的三大核心交易制度创新使其与传统现货交易模式相比较具有了很多优越性:
    首先是有效节约了交易成本。现货交易本质上是一个买卖合同关系,标的物是货物,主要权利义务是货物交付和货款收付,交收是现货买卖合同的核心履约内容。现货电子订单交易模式以先进合理的交易结算和交收机制保障了现货交易的公平合理以及现货交收的快速便捷。在传统现货交易模式下,一笔大宗商品贸易的实现,通常要经历寻货、询价、资信审查、商务谈判、订约、履约、清洁等过程,双方的履约内容包括了货物交收及运输、货款支付结算、货物验收等环节。买卖双方由于信息不对称,交易价格常常会偏离市场均衡价格甚远,并且需花费大量的商业谈判时间和费用来保障合同的履行,交易成本极高。现货电子订单交易模式采用现代信息技术,以互联网为基础,以电子商务为切入点,为大宗商品交易商提供交易信息服务和金融、通关、质检等各种配套服务,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
    其次是订单的履约期具有较大弹性,为交易双方提供了极大便利。当交易商发出买入或卖出要约时,电子交易以约定价格和标的数量为基准匹配成立一个电子化订单,现货电子订单交易模式允许交易商在一段时间内自由转让其订单权利义务,并且在一定期限内实现交收(交易商在某个时日发出交收申请,交易系统根据买卖双方交收申请进行匹配,成功后才进入履约阶段)。也就是说,现货订单交易为现货交易商提供了一个弹性的合同履行期,申请交收才表示要求履行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这说明现货电子订单交易模式符合商品市场的法律规范,既满足了贸易商的生产消费需求,又为交易商创造了灵活的履约时间和投资空间。并且,现货订单交易采用竞价方式,在商品供需基础上自动生成商品交易价格,这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定价规律,有效地解决了市场参与方不多、市场信息不对称、不透明的问题,符合市场经济优化资源配置的一般原则。
    第三是标准化交收与协议交收并存,提高了交收效率。交收是买卖双方根据现货订单的约定,卖方向买方转移交易商品的所有权,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的过程。由于现货电子订单交易模式的交易订单具有弹性交收期限的特性,因此设计良好的交收机制,才能促进实际履约,维护现货交易商合法权益。现货电子订单交易模式将交易分为三个阶段,前两个月仅能订立转让订单(以6个月交收期限为例),进入第三个月可以进行每日交收申报,最后一个月进入集中交收时段。在每日交收申报期间,对于申报交收未获满足的交易商给予相应的延期交收补偿费,并提供“标准化交收”和“协议交收”两种交收方式。所谓“标准化交收”,是由交易商向交易所申报交收配对成功后,由交易商指定交收仓储机构并组织实施交收的过程。此种模式下的交收,仓储、验货、结算等都由交易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交易商不用亲临现场,只需交接经交易所认证后的单证即可完成,买卖双方的货物交付和付款结算均由交易所组织进行,大大节省了交收成本,提高了交收效率。所谓“协议交收”,是交易商在商品交收配对成功后,退出交易所,交易所向买卖双方释放各方基本信息,由买卖双方持电子订单自行组织交收的过程。根据协议交收,交易所仅进行撮合交易,后续的履约行为则完全由交易商自担风险和自行完成。规范化交收与协议交收并存的交收机制设置,能够满足不同交易商的需求,提高了交收效率。
    第四是价格发现功能更强。现货电子订单交易模式不仅可以满足即期交货交易商的需要,也契合了远期贸易商的需要,还提供订单转让功能,交易商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灵活安排自己的销售和采购,与期货交易等其它模式相比较,现货电子订单交易模式具有以下几个明显的优势:其一,交收时间方面,现货电子订单交易模式设置的有每日自主交收,使贸易需求尽快地得到了满足,期货则做不到这一点;其二,交收期限根据商品属性确定,短则三个月,长也不超过一年,在充分满足现货贸易商交易投资的同时,避免了投机者通过长期无限制转让订单谋取差价所带来的市场风险;其三,与期货合约相比,现货订单的内容更丰富和多样;其四,交易价格方面,期货博弈产生的价格很多时候并不能完全真实反映商品市场供求关系,甚至扭曲市场供求关系,现货市场则不然,它以现货的实际供求为基础,因而具有相对良好的价格发现功能,对我国大宗商品现货贸易基准价格的形成可以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三、大宗商品交易模式创新存在的问题
    虽然现货电子订单交易模式较传统交易模式具有很多优越性,但是随着商品市场的发展,这种新型交易模式的内在缺陷及问题也日渐暴露,并日益对市场发展形成制约。
    首先是其易滑向变相期货模式。现货电子订单交易模式所采用的标准化合约和集中交易模式使其很容易滑向变相期货模式,其最突出的表现是市场虚拟交易量很大但现货交收比例很低,以上海13家中远期商品市场为例,其2009年的平均交收率仅为0.19%,比期货市场的交割率还要低,以致有人戏称现货电子交易市场比期货还“期货”。
    其次是市场投机性强,价格发现功能弱。在实践中许多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为了提高市场活跃度而大量引进自然人投资者、设置T+0回转交易机制,致使市场炒作成风,投机氛围浓厚,交易价格严重偏离现货市场均衡价格,难以真实地反映市场的供求关系,背离了设立现货市场发现现货均衡价格的初衷。更有甚者,一些市场的主办者不时利用交易监管漏洞,设立虚拟账户与客户进行对赌交易,导致合规交易者遭受惨重损失。
    第三是与实体经济联系不紧密。现货电子订单交易模式采用保证金下的对冲机制,不但加剧了市场风险,而且直接导致了市场交易的交收量减少,在标准化合约的对冲机制条件下,尽管有集中交收期,但只要交易商在最后清盘日前做平交易,接着在下一个交易日对标准化合约做一个反向交易,便可达到不交收而长期持有订单的目的,致使现货交易市场(或交易所)的现货交易特色荡然无存,与实体经济的联系日渐疏远,其所形成的价格因不反映现货实际供求关系而对实体经济的参考价值也就甚微。
第四是交易模式创新严重超前于现有监管体系。在法律法规方面,现有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仅从技术层面对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进行了规范,它不是一部法律,未列明必要的监管条款和法律权威。譬如即使发现市场中存在操纵市场价格的嫌疑,也难以找到相应的法律条款作为依据予以处罚。法律法规的缺失使市场主体尤其是交易市场(或交易所)的主办方热衷于谋求打“擦边球”而不去往现货业务和服务实体经济上下功夫,因为“擦边球”利益来得快、来得容易且往往收益巨大。此外,现货电子订单交易模式大量借鉴期货交易的一些成功做法,但现货市场监管模式与风险控制却和期货市场相去甚远。我国大宗商品现货市场的归口管理部门是商务部门,由于商务部门没有相应的技术力量和强制执行手段来实施监管,因此实际上市场的监管部门是缺位的。在此情况下交易市场(或交易所)的权力往往无从制约,他们既是交易规则的制定者,也是交易服务的提供者和市场运行的监督者,其交易规则的制定往往是以自身收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它们的交易规则是否有违“三公”原则、交易制度的变更(如提前收市、暂停交易、提高保证金比例、取消交易商资格等)是否公平合理、交易突发事件的处理是否恰当等一般都是交易市场(或交易所)自己说了算,没有一个权威的第三方机构来予以审查和批准,导致了大宗商品现货市场黑幕交易事件屡屡发生,市场风险增加。
    四、大宗商品市场交易模式创新的方向与路径选择
    新近出台的一系列针对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的政策法规文件,包括国发[2011]38号文件、国办发[2012]37号文件、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为市场监管提供了依据,监管的加强使变相期货等违规违法交易行为难以为继,也使大宗商品市场交易模式创新迎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完全可以肯定,在这个新的历史时期,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模式的所有创新活动都将会围绕现货业务而进行,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回归现货”已经确定无疑。但是,回归现货之路究竟应该如何走?也就是说,基于现货业务的交易模式创新应该如何展开?无论是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还是新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都没有指明,其实也不可能指明,因为这实际上需要大宗商品市场各参与主体的共同探索。尽管如此,未来创新的方向是十分明确的:
    一是严控风险。大宗商品交易涉及的交易金额大,涉及的企业都是国民经济的重要部门,不出事则可一旦出事必定是大事,所以严控风险、打击违规非法交易是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保证。
    二是要围绕现货交易活跃市场。市场回归现货业务,原则上要求交易商是有现货需求或供给的企业,对自然人参与现货投资,门槛要大大提高,这就决定了今后的大宗商品现货电子市场不可能象股票、期货市场那样具有众多的交易者,尽管交易的金额可能会较大但是每天交易的笔数将会是有限的,在这一条件下如何通过交易模式创新来活跃市场、发现价格是大宗商品市场创新发展的一个必然方向。
    三是要不断满足交易商的多元化需求。在市场回归现货的同时,市场尤其不可忽视交易商的多样化需求,譬如有的交易商参与大宗商品交易是为了调节原材料库存余缺、有的是为了规避大宗商品价格波动的风险、有的则是为了满足临时性扩大生产对大宗原材料的需求,这些不同的交易动机需要现货市场本着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宗旨提供灵活多样的交易模式,这为交易模式创新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第四,交易监管应与交易模式创新同步协调发展。良好的市场监管是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不可或缺的保护神,人们通过十多年来大宗商品市场发展的历史经验,对此已经有很深刻的认识。如果监管缺位,交易模式创新实际上无从谈起,再好的交易模式也无法避免一个缺乏监管的市场陷入混乱。
要实现向正确方向的转变,绝不仅仅是个交易制度的转变问题,而是涉及到经营理念、业务流程、经营模式、监管模式等的综合转变,转变路径的基础在现货业务。
    首先,培育一个良好的现货交易商群体对交易中心发展至关重要。回归现货的本质是交易商要回归现货,如果拥有的交易商群体与实体经济联系不紧密,总是偏爱投机性交易,那么即使交易模式再先进、再完备也无法阻止大量虚拟交易的产生,所以培育出一个良好的现货交易商群体对市场发展至关重要。作为一个立足现货业务的交易市场,必须坚持不懈地抓好交易商的培育工作,必须花大力气优化交易商的结构,做到根据上市的交易品种来招商、根据交易商的需求来定上市交易品种,以此逐步形成自己的特色和核心竞争力。以浙商所为例,其现有各类交易商1万余家,但其中真正有能力从事大宗商品储运中转加工的交易商占比不到三分之二,有超过三分之一的交易商是包括自然人在内的一些投机商。所以浙商所回归现货业务,其投机商占交易商的比例还需要大幅下降,自然人投资的门槛需要大幅提升,同时还需要根据交易品种来培育新的交易商、大力优化交易商的结构,其在培育交易商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其次,要不断完善现货交易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质量。交易模式回归现货以后,无论是交易系统的撮合成交、摘牌成交还是线下交易的合同签署都只是完成了交易的一个或某几个交易环节,交易达成前的信息揭示,交易过程中的融资融货服务,交易达成之后的验货、检验、出仓、物流等交收服务都需要交易市场来组织完成,交易市场要实现上述功能,必须不断地整合社会相关资源,建立起一套包括信息服务、融资服务、物流服务、监管服务等在内的综合性现货交易服务体系。
第三,要利用地方经济特色来培育和发展现货交易市场。现货交易市场一定要通过立足地方、服务地方来走向全国,否则其发展就缺乏根基、缺乏后劲、将难以形成特色。所谓立足地方,就是要充分依托地方的人文、地理、物产、经济资源优势来建设交易市场,要将本地的各种优势条件融入和体现到交易市场的建设进程中去。所谓服务地方,就是无论是上市产品的规划还是交易制度的设计,都要着眼于服务地方经济建设这个大局,要与地方经济紧密结合起来,要不断调整自己的发展模式以适应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要保持一种动态的调整。对于舟山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及其浙商所而言,其发展一定要依托舟山的地理区位优势和舟山群岛新区优势、要通过自身的成长去促进舟山群岛新区的发展。
    五、对舟山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的建议
    舟山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及其浙商所虽然成立较晚,但其交易模式创新却紧跟潮流。国发[2011]38号文件、国办发[2012]37号文件以及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发布以后,舟山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也面临交易模式转变和如何向现货业务回归的问题。舟山开展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实际上具有许多得天独厚的优势条件。舟山地处中国东部黄金海岸线与长江黄金水道的交汇处,背靠长三角广阔经济腹地,是中国东部沿海和长江流域走向世界的主要海上门户,与东北亚及西太平洋一线主力港口釜山、长崎、高雄、香港等,构成一个近500海里等距离的扇形海运网络。2010年,舟山港域吞吐量达到2.21亿吨,拥有生产性泊位355个,其中万吨级以上深水泊位41个,25万吨级以上的大型深水泊位5个,其马迹山岛30万吨级矿砂中转基地是亚洲最大的矿石中转深水港,岙山岛石油储运基地是全国最大的商用石油储运基地、国家石油战略储备一期已形成500万立方储备能力,册子岛30万吨级原油中转码头是国内最大的原油码头之一,六横岛煤炭中转码头是华东地区最大的煤炭中转码头,金塘大浦口集装箱码头2010年集装箱吞吐量已达14.3万标箱。
    无疑,舟山上述独特的地理区位优势和不断扩大的大宗商品吞吐能力为舟山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及其浙商所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前景,乘国家建设舟山群岛新区的东风,舟山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已经在建设大宗商品储运中转加工交易中心上抢占了先机。但是,如何抓住历史机遇,充分利用区位优势条件加速交易中心更有效地向现货业务回归、更有效地服务舟山、浙江乃至整个长三角区域的经济发展,舟山大宗商品交易中心还有大量工作要做,本文为之提出三点建议。
    1.抓紧打造两个交易平台。一个是长三角地区大型生产性企业原材料库存余缺调剂交易平台,另一个是长三角地区大宗商品生产性企业的产品销售平台。可以每个平台先各确定一个品种优先发展,譬如库存余缺调剂交易平台可以考虑船用钢板品种(交易商包括长三角地区各钢铁集团、各修造船厂,并且修造船业是舟山的主导产业,厂商数量较多,容易开发和激活市场),产品销售平台可以考虑食用油(交易商包括长三角地区食用油生产企业、各大超市等)。建议先围绕这两个产品去培育和发展交易商并建立起相关的服务体系,再逐步推广到其它原材料品种。
    2.设立国有“舟山大宗商品贸易有限公司”专门为舟山及周边地区的大宗战略储备物质的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由该公司先专门负责舟山地区的大宗战略储备物质的周转、流通和交易。譬如舟山粮食储备基地的进口粮食需要减载和周转,便先由该公司按照协议价买下,然后到交易中心挂牌交易,或者到交易中心拍卖。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大大提高各参与方的专业化分工水平,储备基地专门负责储备管理,贸易公司专门负责周转流通和贸易,交易中心专门负责交易转让,分工专业化水平提高的结果必然是各自在自己分工的领域内做大、做精、做强,并同时大大提高储备物质的利用效率。同样是储备粮,由储备粮库自己组织交易商来拍卖,和由专业的贸易公司加交易中心(它们拥有更多的专业交易商资源、更优良的交易服务团体)来组织拍卖,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益都绝对不可同日而语。如果“舟山大宗商品贸易有限公司”能尽快成立,可以考虑先以储备粮作为经营品种,再扩展到油品、矿砂、煤炭、化工品等舟山有储备基地的产品,以后再扩展到浙江的其它储备基地的产品,待服务体系健全和服务能力提高以后再扩展到全国的其它储备基地。
   3.加快与舟山港综合保税区合作、积极推进交易中心国际化。舟山是国际大宗商品物资进入中国内地的一个天然中转良港,随着中国一些大宗商品对外依存度的提高,舟山港的地位将更加突出,这一背景决定了中国(舟山)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在中国国际大宗商品贸易中具有独特作用,交易中心要积极与舟山港综合保税区保持合作,积极推进相关业务的国际化,积极为中国国际大宗商品贸易搭建服务平台,并由此形成自己的特色和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