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理念”到“实践”翻开制式生态文明新篇章

作者:季扬沁


    去年末,党的十八大将生态建设提高到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建设同等地位,并以人类文明的高度予以其时代特色。一年之后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则是从实践的高度践行对生态文明的理解。如果说党的十八大是一个提纲挈领式的要求,从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全面促进资源节约、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和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四个方面进行生态建设,那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则是对十八大所提的一次深化,并将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提到这四项要求的首要位置,同时变“加强”为“加快”。这是近一年的生态建设实践后的全新认识和迫切要求,制度建设成为生态建设的基础属性。
    具体来看,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在第十四个改革方向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这其中,提到要“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可以看出,这实际上是将十八大生态文明的四个要求套上制度建设属性并进一步提出第四个制度建设要求的具体细则,以期更好的指导生态环境建设,某种意义上是从资源治理、环境治理、生态治理的视角创新理解制度支持与自然保护之间的关系。
    第53条是生态方面改革的重点之一,即要求“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十八大报告中的相关的论述是:“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而《决定》第53条则是具体化了原有的“税”“市场供求”“价格”等关键字、和有偿使用、补偿制度等措施,灵活运用市场化机制,明确提出了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和水权交易制度。这些具体制度实际上是一种“费改税”或者是“费改价”的变化,可以使征收管理更具规范和透明,治污管理更具强制性和权威性,可以更好的保证控制排污排放总量,使排污主体通过“看不见的手”自我约束排污行为;资源的有偿使用则是一方面可以为生态建设筹集一定的经费,也能促使生态资源的使用者努力提高开发利用的效率。而在完善生态补偿制度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路径选择方面,笔者认为相关法律体系的构建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是关键,我国本身在宪法中就缺少对生态补偿等的规定,财政投入方面也远远低于国际经验所示水平。另外,相关的费制度和税制度的重要性也是不言而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