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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校工作人员在函授教学管理中廉洁自律的规定
(2001年11月)

    根据中央反腐倡廉的指示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党校教育管理,整顿学风,抓好校风。特制定廉洁自律规定:
    一、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中央、中纪委关于反腐倡廉的各项指示、规定,坚持廉洁奉公、无私奉献,发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继承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反对以学谋私和钱学交易等不正之风。
    二、端正办学指导思想,把培养更多的忠诚于马克思主义、德才兼备的合格人才作为函授教育的根本宗旨,坚持社会效益第一,教育质量第一,反对办学中以追求营利为目的的不良行为。
    三、在招生中必须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坚持招生条件,认真履行招生手续,切实保证生源质量。不得利用招生名额、范围、条件,为小集体或个人谋取私利。
    四、严格教学管理,切实把好考核考试、面授课考勤、作业评阅、毕业论文答辩等各个关口。任何人不得利用手中的权力从学员中谋取私利,不准接受学员吃请和馈赠、不得向学员提出非分的要求等。
    五、外出参加会议或到下属单位从事督导、巡视、监考等活动,不准带家属随行;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等娱乐活动;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办学有影响的宴请;不准借机绕道游山玩水;不准向接待单位提示安排游览参观、娱乐活动及索要纪念品、土特产等。
    六、反腐倡廉是党校函授教育工作者的共同任务和重要责任,要带头廉洁自律,共同努力,相互监督,使清廉办学、公正廉明在我市党校函授教育中蔚然成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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