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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委党校数字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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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积极主动为教学、科研服务,为读者服务。
二、 接待读者,文明礼貌,热情周到。
三、 帮助读者查找书刊文献资料,力争做到迅速,尽力解答读者提出的各类问题。
四、 加强学习政治、文化、现代科学知识和业务基础理论,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五、 虚心听取读者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管理工作和提高服务质量。
六、 认真贯彻执行本馆各项规章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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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6月 |
一、凡本校救职工和在校三个月以上不同班次的学员,均可按本馆规定借阅书刊资料。
二、教职工、学员离校时,应将所借书刊资料还清,学员交还借书卡,方能办理离校手续。
三、教师(包括兼职教师)每人限借图书40册,借期三个月,社科类图书可续借一次(三个月);资料限借10本,借期一个月;杂志10本,借期一个月。其他工作人员每人限借图书15册:借期二个月;杂志限借6本,借期半个月。学员每人限借图书1册,借期一个月。其中,新书陈列期一个月内,教师每人限借5册,借期一个月,不予续借。其他工作人员限借3册,借期一个月。学员限借1册,借期半个月。书刊资料逾期不还者:自接到催书单第三日起,按照逾期天数,停借相应天数。
四、已借出的书刊资料,如遇特殊需要,本馆有权调用,无论到期与否,经本馆通知后,应立即归还。
五、教职工需借书刊资料(不包括文艺书刊),如已借出,可口头或书面预约。
六、馆藏图书中各种辞典、辞海、百科全书、年鉴、手册等工具书及特藏书,概不出借;阅览室陈列架上的现刊、报纸,不予出借;未经分编、加工、盖印馆藏章的新书不予出借,确因讲课需要,可优先办理借阅手续或预约(不包括文艺书刊)。
七、谈者借到书刊资料时应仔细检查,如发现破损、划线、注字、缺亏等情况,应立即向管翅人员说明,加盖印记,以明责理。
八、持有通用借书证者,按我馆外借规则借阅图书。外借限借3册,每册图书按现行书刊的5倍至10倍收据保证金,还书时保证金同时退回;图书遗失,保证金没收;实行有偿外借,每本书外借一天,全市绕一收费0.3元。无办理通用借书证者,一般不予办理借阅手续,特殊情况,经馆负责人同意怍短期借阅。
九、教职工实行全开架借阅,可入库选书;学员暂实行闭架借阅。
十、爱护书刊资料,损坏遗失必须按规定赔偿;保持书架整齐,查阅后不借,放回原处;保持馆内安静、清洁,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纸屑、不准吸烟。
本规则从一九九八年六月十日开始实施。 |
舟山市委党校图书馆
一九九八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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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报刊、资料是学校财产,读者借阅期间必须注意爱护,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污损,如有遗失和损坏,借阅者必须负责赔偿。
一、遗失书刊资料,原则上要求赔偿原书刊资料,如无法赔偿原书刊资料,分别按下列规定赔款:
1、 1980年以前出版的一般中文图书,按原价3-5倍赔款,1980年以后出版的一般中文图书按原价的2-3倍赔款。
2、 丢失成套丛书、多卷书其中的一册,应按全套书原价赔偿,残留部分留馆保存。
3、 现刊、资料与合订本,遗失其中一册,均按全年定价的2-3倍赔偿。
4、 工具书、特藏书、珍贵书、绝版书按原价5-10倍赔款。
二、书刊资料如有损坏(包括勾画、涂抹、撕割、严重折页、抽撕书刊附属印刷品等)视情况轻重,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 在书刊资料中圈点、划线、批注等,轻则批评教育,重则按丢失书刊资料办法赔偿。
2、 损坏书刊的全文、插图或附表已无法修补,按丢失书刊资料处理办法赔偿。
3、 损坏的书刊资料,如已赔偿原书刊资料,原被损坏的,经盖本馆"注册"章后,可归赔偿人所有。
4、 私自拿走本馆的书刊资料,经发现除予批评教育外,按原价5-10倍罚款。
5、 书刊资料赔款交财务部门,用于购买书刊资料。
三、本办法从一九九八年六月十日开始实施。 |
舟山市委党校图书馆
一九九八年六月 |
(一) 持证者要根据各馆开馆时间,按各馆外借规则借阅图书。有些不易外借的图书,在征得馆方同意后,方可入库查阅。
(二) 外借图书一般按现行书价的5至10倍,由被借馆向读者收取保证金。还书时保证金同时退还。图书遗失,保证金没收。允许读者凭证同时向数家图书馆借、查阅。
(三) 实行有偿外借,每本书外借一天统一收费0.3元。每证每次在一个馆最多借书2-3本。
(四) 在实行过程中如遇有新的问题,再另行协商制订补充附则。 |
舟山市图书馆学会
舟山市委党校图书馆
2001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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