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首部地方实体法聚焦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

来源:中国海洋报2016年12月15日   作者:胡杰婧


    近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了《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舟山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首部地方实体法,实施范围为舟山市嵊泗马鞍列岛、普陀中街山列岛两个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
    嵊泗马鞍列岛海洋特别保护区总面积549平方公里,普陀中街山列岛海洋特别保护区总面积202.9平方公里。《条例》规定,严格保护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分布区、自然景观、水下文物、历史遗迹和珍稀濒危生物物种,以及重要海洋渔业资源种类的洄游通道、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等各类重要区域。严禁炸鱼、毒鱼、电鱼;严禁使用氧气装置、动力设备等辅助工具进行潜水捕捞;严禁狩猎、采拾鸟卵;严禁直接向海域排放污染物;严禁未经批准倾倒任何废弃物;严禁擅自移动、污损或者破坏界标、界牌和其他有关设施。其中,使用辅助工具进行潜水捕捞的,将没收捕捞工具、渔获物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明确了贝藻类捕捞许可制度,这在全国尚属首次。《条例》规定,在保护区内从事贝藻类捕捞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向保护区所在地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捕捞许可证。贝藻类捕捞将优先安排当地生计渔民。如无证捕捞,将被没收捕捞工具、渔获物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有证但未按规定进行捕捞,除没收捕捞工具、渔获物以及违法所得外,将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捕捞许可证。
    根据《条例》,海钓也将实行许可制度。海钓经营组织应向保护区所在地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海钓经营许可证,从事海钓活动的个人申请海钓证。《条例》对海钓的鱼类、可捕标准、限额、区域、季节等都有明确要求。如单位无证从事海钓经营活动,将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没收船舶;个人无证海钓,将被没收渔获物、海钓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海钓可捕标准、限额等规定的个人,除没收渔获物、海钓工具和违法所得外,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海钓证。
    《条例》严控捕捞渔船和渔民总量,严禁休闲渔船拖网作业。《条例》要求,保护区内从事休闲渔业活动的船舶,应具有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且禁止使用拖网。同时,《条例》对保护区内的捕捞渔船和作业人员实行严格的总量控制,作业人员将优先安排当地生计渔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保护区内允许捕捞利用的海洋生物资源种类、可捕标准、准用渔具和捕捞方法等,经批准后公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