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舟山市委党校科研管理办法

  作者:科研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科学研究是党校的重要职能,是党校教育的基础。为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要求,进一步推进我校科研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校科研工作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为推进党的理论创新服务,为提高教学质量服务,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服务,为舟山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服务。

第三条 科研工作是党校教师必须承担的工作任务。我校科研工作的主要承担者是教师,同时也鼓励和支持有研究能力的其他人员开展科研工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我校科研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分管领导负责制,由分管领导分工主管。

第五条 科研处为科研工作日常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履行科研规划、管理服务科研项目、协调督促科研项目实施、对科研成果建档备案、统计科研奖励、组织开展全校性科研活动、开展对外科研联络等。

第六条 各教研室(研究所)负责人为本处室(所)科研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处室(所)科研计划、组织开展本处室(所)科研活动等。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校党委领导下,对我校科研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对科研项目和成果等进行审议与评定。

     第三章  课题研究

第八条 科研处对我校人员开展的各级各类课题申报、研究和结题进行管理、提供服务。

第九条 我校课题的主要来源:

(一)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二)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央社会主义学院课题;

(三)省社科规划课题、省社科联研究课题等;

(四)省委党校(行政学院)课题、省社会主义学院课题;

(五)市社科联课题;

(六)校级课题;

(七)各级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委托课题;

(八)各学会、研究会等课题;

(九)我校组织的其他课题。

第十条 校级课题的相关规定:

(一)校级课题应选择舟山重大现实问题开展研究。校级课题分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两种类型,每年立项一次,研究时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重点课题由科研分管领导根据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提出选题,经校党委研究确定后,由我校人员竞报。一般课题由全市党校系统人员自行选题申报。课题由我校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正式立项。同一课题已经立项的不得申报校级课题。

(三)重点课题负责人必须是我校人员,一般课题负责人必须是全市党校系统人员。鼓励吸纳校外人员参与课题组。

(四)校级课题结题实行成果审核认定方式,不采用专家评审方式。

1.重点课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课题结题:

1)在公开发行的刊物或本市党委政府部门等主办的刊物上发表;

2)获厅局级及以上领导批示或县(区)级及以上党委政府采纳;

3)在全省党校系统理论研讨会、青年学者学术研讨会获奖及入选,在全省党校系统优秀决策咨询成果评奖、全市党校系统理论研讨会获奖。

2.一般课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课题结题:

1)在各级各类刊物上发表;

2)获县处级及以上领导批示或乡(镇)级及以上党委政府采纳;

3)获各级各类科研奖项。

第十一条 校外机构向我校提出课题委托需求的(包括指定具体科研人员和未指定具体科研人员),一般需发函至我校(四套班子领导所在单位及特殊情况除外),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由科研分管领导和科研处组织安排人员承担。我校人员直接接到校外机构课题委托需求的,应及时向科研分管领导汇报,由科研分管领导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经研究同意后方可承接。

我校或课题承担人员需及时与对方签订委托协议,明确相关事宜。委托协议需及时到科研处备案存档。

第十二条 鼓励我校人员以各类学会、研究会等会员名义负责主持相关课题研究,或以课题组成员(非负责人)身份参与其他机构或校外人员主持的课题,但需经科研分管领导同意,并及时到科研处登记备案。未经同意的,我校财务处等处室不提供相关服务,个人不得以该课题研究名义请假。

                                第四章  论文发表、专著编著出版及科研评奖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我校人员在各级各类刊物上发表论文、出版理论学术专著编著等。论文发表、理论学术专著编著等出版后应及时到科研处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我校科研成果参与各级各类科研奖项评选。科研处做好相关科研奖项评选申报的审核服务工作。科研成果获奖后应及时到科研处登记备案。

    第五章  科研咨政

第十五条 党校科研要聚焦党委政府中心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社会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及时反映重要思想理论动态,提出有价值的对策建议。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我校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科研咨政工作。我校人员的科研咨政成果应先向我校《领导决策参阅》投稿。

第十七条 科研咨政工作开展情况为我校教师年终评优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章  科研档案

第十八条 科研处对我校科研档案进行搜集整理。

第十九条 档案内容包括:

(一)课题申报、立项、结题、研究成果、协议(合同)等材料;

(二)论文发表的证明材料(发表刊物的封面、版权页、目录页和论文的复印件);

(三)科研成果获奖的证明材料(获奖证书或文件的复印件、获奖的成果);

(四)科研咨政成果及获批示情况的相关材料;

(五)其他科研成果材料和重大科研活动相关资料。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对科研成果的奖励与资助按照我校《科研奖励与资助办法》进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酌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科研工作条例(试行)》同时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