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弱势群体的社会学思考

作者:顾栋 焦忠祝


思考之一:弱势群体的内涵和外延

  从社会学视角看,弱势群体既是一个综合的概念,由多种相关因素构成,不仅涉及经济范畴,还涉及社会、政治、法律、文化等范畴。弱势群体又是一个具体的概念,与社会的发展进程相联系,具有十分复杂的具体内容,是体制转轨和产业结构调整导致一大批工人和商业服务人员处于失业、半失业乃至无业状态,农民工的弱势地位一直未有大的改观,还有因为鳏寡孤独残病困绕陷入生活低层的。弱势群体也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相对于贫富差距过分悬殊,掌握和支配利益资源先富起来而处于主动和优势地位的各类精英而言的。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地区,标准会有所变动调整,不是千篇一律的。弱势群体还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尽管目前占人口比例3.1%,但是这是一个过渡性的特殊阶层,在政府关怀、各方关注、社区救援、友情捐赠下,通过安全网保障和利益调整,其成员经济收入和生活水平会逐步提高,走出困境。

  从弱势群体的外延来看,应该包括五部分人。一是下岗和失业职工,根据《2000年社会蓝皮书》提供的数字,1998年底全国国有企业下岗职业610万人,失业人员580万,两项相加1190万人。“九五”期间全国登记失业率3.1%,2000年底全国累计达到2100万人。这部分人中女工多,年龄偏大,知识层次低,再就业能力弱。二是鳏寡孤独病残,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的社会救济对象,是“缺乏获得各种食物、参加社会活动和最起码的生活和社交条件的资源的人群,”1这部分人接近100万,政府有责任有义务实行社会救助,保障其生存权利。三是不平等的城乡分治政策造成的进城打工的农民,这些外来户承担了城市里劳动条件最差最艰苦的工作,收入是比较低的,他们没有得到同等待遇,劳动权益没有保障,遭受歧视求告无门。这部分人员有7000多万,是否全员属于弱势群体,还可以作具体分析。四是一些较早退休的人员,原来工资水平就偏低,再因为单位破产或不景气而被停发减发退休金,据全国总工会统计,2000年底全国有388万人被拖欠离退休金71.7亿元,有相当多的职工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生活缺乏安全感。五是因为遭受水旱自然灾害和各种意外灾祸,离乡背井无力自救的人群。总之,弱势群体是就业竞争能力弱、基本生活自理能力弱、身体素质和技术能力弱的人群,关注弱势群体是维持良好社会秩序,促进大局稳定的必然要求。

思考之二:就业援助是基础

  失业是一个历史现象,并不是资本主义特有的产物。当愿意工作的劳动力供给超过需求时,就会产生失业。国际劳工局给失业下定义时认为,失业主体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有劳动能力,二是愿意工作,三是没有工作。弱势群体与失业问题紧密关联,失业的压力空前巨大。“失业对个人来说是一出悲剧,对社区来说是造成紊乱和紧张的一个原因,对社会整体来说,则是生产资源的一种浪费。”2处理不好就会影响到社会的安定,甚至波及政权乃至制度的安危。

  社会稳定指数是由通货膨胀率、失业率、社会保障覆盖面、贫困人口比重、贫富差距等五个指标组成,据专家预测“十五”期间结构调整是主线,失业率将达到5%左右,失业率上升,意味着“十五”期间增加就业任务十分艰巨。解决就业的根本出路在于发展经济,目前我国95%以上新增就业机会来自非公有制经济的增长发展。按照我国政府公布的数字,到2000年底仍有3000万贫困人口。1999年我国国际贫困线(人均日生活费1美元)以下的人口占18.5%,绝对数为2.31亿人。3上海市政府帮助弱势群体解决温饱问题,对弱势群体给予特殊的就业援助,创造了可操作的具体措施值得借鉴。去年上海开展“4050工程”净增十万就业岗位,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用优惠政策吸引社会人力物力参与创造赢利的产业,体现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游戏规则,做到效率与公平并举。“4050”指的是女性40岁以上,男性50岁以上的下岗失业者,这些人历经沧桑,三年自然灾害、文化大革命、插队落户、下岗失业天灾人祸一样不落下,确实是社会弱势群体。政府以政策杠杆撬动劳动力市场化,使弱势群体成为一个动态群体。国际劳工组织负责人考察后称赞“4050工程”为“非正规就业与消除城市贫困”的“上海模式”4为各级政府设计治理失业方案政策提供了可行的思路和选择。

  面对我国目前的失业高峰和长期的就业压力,必须广开思路、拓宽渠道,采取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劳动力市场健康发展。要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发展与社区居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商业、餐饮业、家政服务业和现代物业管理;大力发展劳动密切型的非公有制经济成份;大力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对心怀焦虑的给予精神安慰、消除压力,提高主体意识和劳动技能;大力发展高新技术和新兴产业,提倡非正规就业,组织各种劳动输出;大力开展以工代赈项目,切实做到就业市场化,失业公开化,劳动有保护,失业有保障,增强政府、社区、组织、团体与弱势群体成员之间的沟通,增添亲和力凝聚力,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思考之三:法律援助是保证

  弱势群体的特征主要表现为经济收入低,生活艰难,社会地位低,维权困难,揪心的是生病难以承受医疗支出,最愁的是孩子上学无法交足过高的收费,精神紧张、心理脆弱、面对贫富差距产生的马太效应,弱势群体有被抛弃、被剥夺的社会不公感,被愚弄、被侮辱的利益丧失感会产生不满,对社会变动和环境改变的陌生感、疏离感会演化成愤懑和仇视,存在铤而走险,对生产力造成破坏的可能。这就要求迅速推进机会均等,劳动机会、投资机会、政治机会、对权力监督的机会都要公开透明,防止矛盾激化。据世界银行估计,中国的基尼系数已达到0.41,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提供的数据,中国的基尼系数已达到0.45,这表明中国的分配不平等已经达到世界中等程度。5按2000年统计,我国高发达省市人均收入超过低发达省份的12倍,高发达省市人均居民存款超过低发达省份的16倍。从全国居民存款看,1.26%的人占有7万亿元存款的27%,中国15%的人拥有85%的财富,另外85%的人拥有15%的财富,人数上是“金字塔”;财富上是“倒金字塔”。6我们时刻不能忘记小平同志所说“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本质,法律援助是弱势群体权益得以保障的根本所在。

  法律是保护正义的有力武器,社会保障是由国家和社会依法提供的用以化解无保障风险的一种手段。目前我国体制转换过程中在社会保障资金筹措、管理、使用落实中存有较大漏洞,必须尽快制定出台《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和《社会福利法》,保障弱势群体的根本利益,实现平等权利的制度保证。共同富裕是我们的目标,每个人的全面发展是社会主义的应有之义。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和完善是有成效的,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济制度,以制度来保证机会的公平、程序的公平、保证个人的平等权利,为每个人充分而自由发展创造条件。通过法律保障,建立制度性的社会保障政策,使社会保障成为社会公平的调节器,给弱势群体一个社会安全阀,当个人困难难以抵御时,安全阀启动,从社会获得帮助渡过难关,当离开困境可以自立时,安全阀关闭。目前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到2000年3月,共有301万城市贫困人口进入了保障范围,其中企业职业和失业、退休人员为236万,占保障总数的78%。7应该指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不是什么施舍,而是弱势群体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最起码的保障。

思考之四:精神援助是关键

  一个社会存在弱势群体,必然也存在强势群体。社会学认为精英阶层处在非常顶尖的地位,是拥有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非常有能力的群体。处于决策阶层的政治精英,市场创造了经济精英,技术精英拥有丰富的文化资源,精英阶层政治社会地位很高,他们对弱势群体不仅要年终关怀,而且要终年关怀,不仅要经济援助,而且要有精神上的尊重理解。首先,应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需求。今日欧美不少国家出现政治寡头、经济寡头和外国资本对弱势群体联合统治,贫富悬殊两极分化并不鲜见。江泽民同志在“5.31”重要讲话中指出,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在曲折中发展,“一定要看到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工作、生活条件和社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8世界是丰富多彩的,中国社会阶层分化已是不争的事实,在利益根本一致的前提下,利益主体多元差别日益明显,不同层次不同群体的利益冲突往往交织在一起,随着利益意识的觉醒,利益源泉多元化,利益单元个体化,不可避免地引起激烈的利益竞争,历史甚至来不及为我们提供竞争必备的各种制度和规范。在某些领域竞争成了竞拿,竞拿公款大肆吃喝、出国旅游,损公肥私谋取私利与经济犯罪纠缠在一起,掩护了一群硕鼠磨尖利齿,大肆侵蚀共和国大厦的根基。弱势群体被排斥在体制外,没有政治权力和职业方便,只能睁眼看着那些“能人”将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转化为利益资源,随心所欲谋取私利。这种机会不均造成的财富分配差距强化了弱势群体的社会不公平感,造成人们对社会和国家的疏离和人际关系的冷漠。一些垄断行业的高额收入是在资源非常稀缺的背景和激烈的市场竞争条件下凭借极度的垄断地位获得的,这对能力强贡献大的人是不公正的。 把公共权力、公共资源商品化私有化,名目繁多的单位大面积“创收”使自利超越了公利,服务收费不惜牺牲总体利益,为政治创租、政治抽租大开方便之门,代价极低地将公共资源公有财产攫取为小集团或个人财富,其合法性是值得怀疑的,弱势群体不可能认可这样的秩序。弱势群体在教育、住房、医疗食品、衣着各方面虽然还不至于无家可归、衣不蔽体、食不裹腹,但是也仅仅勉强维持最起码的温饱,休说维护体面的社交了,反差是十分强烈的。

  其次,应通过补偿机制关注弱势群体的生活需求。如果说第一次分配是市场主持,按照“效率原则”进行,即“按劳分配与按照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进行,社会财富是在不平等的竞争起点和不公平的竞争规则下被分配,导致了经济不平等,尤其是长期牺牲农村经济的发展,以牺牲农民的利益为代价的。那么第二次分配是由政府主持,应该按照“公平原则”,通过税收和财政支出进行再分配。如果说第一次分配是合理的,那么第二次分配是合情的,不是对弱势群体的施舍,而是弱势群体应当享有的权利。我国政府再分配有锦上添花之嫌,即在第一次分配中受到优待的进一步享受优待,高收入群体受益最大,税赋太轻。第三次分配则是非政府组织募集、捐赠和资助、献爱心活动,依据“道德原则”发挥“雪中送炭”作用,可惜往往力不从心微不足道,道德原则作用的领域和范围有限,难以对社会分配不公的扭曲讨回公道。因此,要将权利平等贯穿于政治、经济、文化等横向的社会各个领域和纵向的社会各个层次,让市场充分发挥资源配置的作用,提高经济效率,把蛋糕做大。改革再分配职能,强化税收对调节高收入群体的作用,确实按照公平原则实施财政转移支付,发挥雪中送炭的作用,维护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邓小平同志指出“走社会主义道路,就是要逐步实现共同富裕”,9如果没有政府的积极干预,那就无法维护弱势群体的根本利益。
  再次,应关注弱势群体的参与需求。新世纪头一二十年,是应该紧紧抓住并且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是人的全面发展和全面参与发展的时代。弱势群体有强烈的参与需求,他们深知参与的平等是平等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要参与对政府行为的监督,保证弱势群体在政府收入分配政策的制定过程中有必要的地位和影响力,弱势群体不应当是行政权力支配的客体,他们和行政机关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近年来收入分配秩序的混乱由于政府的不作为,实际导致政府政策的极端利益偏向,某些领域自利越过了公利,使强势集团所占利益份额越来越大,弱势群体的利益受到损害。政府作为政策制定机构,要提高执行收入分配政策的能力,建立健全社会各方面需要的规则,尤其是合理的收入获取机制,确保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为市场和社会的良性运行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本应无偿提供的公共服务决不允许有偿服务,健全合理的税收制度,有效地调节高收入阶层的税赋,缓解社会过于悬殊的贫富差距,将贫富差距扩大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实现社会的富裕文明,保证社会的公平公正。

  附注:
  1汤森《英国的贫困:关于家庭经济来源和生活标准的调查》伦敦阿伦·莱恩和培根图书公司1979年版;
  2斯蒂格利茨《经济学》(下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页;
  38《江泽民“5.31”重要讲话学习读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年6月版第80页,第3页;
  4《新华文摘》2002年第4期第182页;
  5《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报告(1997-2001)》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206页;
  6《南风窗》2002年第4期(下)第16页,第17页;
  7《中国617万城乡居民领到最低生活保障金》载《华声报》2000年10月6日。
  9《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3页。